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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审判监督指导.2019年.第1辑:总第67辑/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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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0927393
  • 作      者:
    编者:孙华璞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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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审判监督指导(2019年第1辑 总第67辑)》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包括“立法、司法规范”“专题研讨·产权保护典型刑事案例”“案例评注”“刑事政策与学术交流”“实务调研”“考察交流”等栏目。
  该书作为全国审判监督工作的一个交流平台,力求呈现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和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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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审判监督指导(2019年第1辑 总第67辑)》: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上述事实,有原第一审及再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容桂镇人民政府和容桂区办事处出具的函件、顺德格林柯尔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年检的工商资料、关于顺德格林柯尔的验资报告、科龙电器1. 87亿元用款申请·书和用款报告、6.6亿元银行进账单和对账单、天津格林柯尔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广东省科技厅的复函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莫某、方某某、卢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印章鉴定意见,以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再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及其辩护人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1)6.6亿元投资款是通过来回转账形成的,天津格林柯尔并未实际出资。在案证据证实,为了获取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的验资证明,在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安排下,原审被告人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一天之内在同一银行营业网点,将来自科龙电器的1. 87亿元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的账户之间进行四次不同金额地来回转账,形成了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6.6亿元的四张银行进账单,当天该1. 87亿元即被转回科龙电器。
  (2)有关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的收据、供货协议和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等证明文件不真实。在案证据证实:顺德格林柯尔收到天津格林柯尔6.6亿元投资款的收据,是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事后自行填写的;证明顺德格林柯尔预付6.6亿元货款给天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的供货协议,系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事后签署,所盖天津格林柯尔公章系伪造,且天津格林柯尔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没有向顺德格林柯尔销售制冷剂和收到6.6亿元预付款的记载;有关投资的天津格林柯尔董事会决议、顺德格林柯尔股东决议,亦不真实。
  (3)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使用上述证明文件将6.6亿元无形资产置换为不实货币资本,并取得公司登记。在案证据证实,顾雏军等人先是使用上述虚假收据、供货协议获得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之后又将该验资报告以及其他不实证明文件提交给工商部门,从而取得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9月12日《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适用问题的答复》,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均属于公司登记的范畴。
  2.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1)本案侦查期间,法律对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时,需要同时以公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如果在行为发生后,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的,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重新进行评价。本案发生时,因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0%,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为6.6亿元,占全部注册资本的55%。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将包含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币财产的作价出资比例上限提高至70%,据此,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已由55%降至5%。因此,本案原审审理时,无形资产比例过高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当根据新修订的法律重新评价,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已明显降低,但原审在定罪时对此未予充分考虑。
  (2)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与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有关。为使科龙电器股份被顺利收购,发展地方经济,原容桂镇人民政府违规向工商部门出具担保函,使顺德格林柯尔在没有提交验资证明、12亿元注册资金并未到位的情况下完成设立登记。其后,因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结构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工商部门不予年检,原容桂区办事处又就此发函,原顺德市工商部门违规核准了该公司的年检。顾雏军等人为完善设立登记手续,调整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遂向工商部门提出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申请,并在变更登记过程中实施了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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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立法、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201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答记者问
(2019年5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
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019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2019年6月29日)

【专题研讨·产权保护典型刑事案例】
1.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再审改判无罪案
2.赵明利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3.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案
4.广州德览公司、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无罪案
5.麦赞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
6.上海微微爱珠宝公司、吴微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罪案
7.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案
8.彭梵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评注】
虚拟游戏币作为盗窃对象性质的认定
——被告人姜洪磊、仲崇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对危害食品安全缓刑犯应宣告禁止令
——王礼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于网络赌博中赌资数额的认定
——被告人华吉羽等人开设赌场再审案
职务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与“确有悔改表现”的关系
——罪犯周雨睿不予减刑案

【刑事政策与学术交流】
论巡回法庭的涉诉信访及其工作理念
——基于第二巡回法庭工作的启示
聂树斌案再审改判过程的程序典范意义
完善再审不加刑原则的实证思考
——兼谈《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之适用
关于做好新时代刑事申诉和再审工作的几点思考
论没收犯罪工具的尺度
——从兼顾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视角

【实务调研】
防范、纠正刑事冤假错案制度体系中的审监保障

【考察交流】
赴台湾地区交流刑事申诉复查及再审程序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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