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应当如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2.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给负责人个人,应当如何处理?
3.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给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4.申请人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提交申请,因技术故障没有收到,应当如何处理?
5.申请人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6.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提供联系方式的,应当如何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该怎么编?
8.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应该怎么做?
9.应该如何选择运用公开渠道?
10.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11.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者补正后内容依然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12.能不能简化补正程序,口头要求补正?
13.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如何核实?
14.申请人要求提供红头文件原件,或者要求加盖印章,应当如何处理?
15.法定的20个工作日,应当从哪一天起算?
16.需要延期的,应当如何告知申请人?
17.行政机关下属单位,能否作为第三方?
18.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做出,但是没有送达申请人,是否构成超期违法?
19.申请人反复就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起申请的情形,可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文的竞合,具体该如何适用?
20.层级差别较大的行政机关之间,如何相互征求意见?
21.当面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或者政府信息的,应如何保存证据?
22.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能否按其要求办理?
23.区分处理,具体如何操作?
……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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