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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收法规及优惠政策解读(2021年权威解读版 )
0.00     定价 ¥ 399.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42967749
  • 出 版 社 :
    立信会计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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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该书以现行的十八个税种为线索,分为十八个部分,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分别汇编在十八个税种之下,关于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则单独编在税收征管之下,作为第十九部分。在每一部分中,我们都是先编写相关的法律,再编写相关的行政法规。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我们先编写行政法规,再编写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该行政法规所制定的系统解释的规章。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我们按照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为了便于广大读者将数量庞大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联系起来,该书对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以及主要规范性文件都加了注释。通过注释,读者可以找到与该条款或者文件相关的其他条款或者文件。由于对相关性的判断见仁见智,我们仅就主要相关的文件加了注释,并没有穷尽所有相关的文件和条款。
  由于很多文件涉及若干个税种,因此,我们在编写时,对于不涉及本税种的内容往往予以省略。很多文件中的部分条款失效或者被其他文件所修改,对此,我们均使用“……”予以省略,个别文件比较特殊,仅其中涉及某个税种的废除,涉及其他税种的仍然有效,对于这些比较特殊的,我们都在文件之后加上了相关的注释和说明。对于那些已经完全失效或者过时的文件,我们没有收录在书中。为了节省篇幅,部分仅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管理而不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烦琐操作规程,该书没有收录。
  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数量巨大,可能还有少量规范性文件没有编入该书,但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常用的基本的规范性文件都已经编入该书。该书所收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截至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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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人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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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所得税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
第二编 货物和劳务税法
第三编 财产税法
第四编 行为税法
第五编 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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