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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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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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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040557008
  • 出 版 社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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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保险法学》依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保险业新进展以及保险司法实践新成果,针对保险法教学需要组织编写而成。全书共11章,内容涉及保险基本原理、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基本原理、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业法等。在教材结构体例上,除正文外,每章还设置了导语、经典案例、相关事例、本章(节)理论与实务研讨、本章法考与考研练习题等栏目,并以二维码链接了参考答案。
  《保险法学》编写形式新颖,内容全面,反映了中国保险立法、保险实务运作以及保险司法实践的全貌及特色,在阐释理论知识的同时,结合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及事例,突显保险法的实践性与应用性,力求保险法教学反映并服务于实践,引导学生向更深层次思考,培养学生将所学知识点灵活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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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保险法学》: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其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或者保险对象有关的事项或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开展保险业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需要知道影响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因素,如标的自身的危险、安全设施和措施、被保险人的保险索赔记录等,以便确定保险共同体内存在某项危险是否适当。如果假定危险存在,则必须测算与危险相符的保险费。保险人主要根据投保人告知的信息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的多少,因此投保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将有关信息告诉保险人。
  (二)询问告知和主动告知
  告知范围因询问告知或主动告知而有异。主动告知,即无限告知。按主动告知,即使保险人没有询问,投保人也应告知。海上保险一直实行主动告知。在非海上保险中,个别法律也要求主动告知。非海上保险中,主动告知难以操作,因为投保人由于保险知识和经验不足,往往对应该告知什么没有明确的观念。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按询问告知,投保人只需回答保险人的询问。询问告知适应现阶段保险业发展水平,维护了投保方的利益。但询问告知也有不足:保险人进行询问一般需要使用问题表,而问题表只能针对一般、普遍和共同的因素,不得不省略特殊情况,询问得到的信息未必全面。因此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在这方面,我国《海商法》采主动告知,而我国《保险法》一直采询问告知。《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对于保险人询问的形式和范围,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保险公司通常以投保单、危险询问表或其他书面方式提出询问,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等并没有禁止保险人用口头形式提出询问。保险人的询问及其范围应当清楚明确。保险人询问不清楚明确的,其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对于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如何告知?投保人告知往往采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至于告知范围,《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不论书面告知还是口头告知,投保人主张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应负举证责任。
  (三)如实告知的事项及排除
  投保人披露义务仅适用于知道的信息,还是包括应当知道的重要信息?在海上保险,投保人一般应当主动告知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而“应当知道”是指该投保人在其通常业务过程中本应知道的情况。不同的是,在非海上保险,投保人的告知仅限于其知道的事实。《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无须告知。对于海上保险中的告知,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须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谓知道,是指保险人已获相当资料,而且一个谨慎的保险人会认为有必要据以做进一步的查询。所谓应当知道,是指以通常注意即可知道或者无法诿为不知。对于其他保险中的告知,《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而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而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对于保险人已经知道的情况,投保人没有告知的必要。目前我国《保险法》只规定了保险人已经知道的事实,投保人无须告知。《保险法》还应补充规定,保险人应当知道的事实,投保人也无须告知。
  (四)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传统上,认定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不考虑主观过错及其程度。根据我国《海商法》,被保险人即使没有过错而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也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不同的是,基于公平观念和保护被保险人的需要,非海上保险中通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应认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过错以及程度。按原《保险法》,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现行《保险法》将“过失”修改为“重大过失”。《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何为重大过失?在民法上,重大过失是指缺乏技术或注意达到惊人的程度。依此来说,在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对已经知道的重要事实因严重缺乏注意而没有告知的,构成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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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保险的定义与本质
一、保险的定义及其学说
二、保险的本质
三、可保危险的构成要件及其限制因素
四、保险与类似行为之比较
第二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及地位
一、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二、保险法的特征
三、保险法的地位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沿革、体系结构与渊源
一、我国保险法的沿革
二、我国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及特色
三、我国保险法的渊源

第二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内涵
二、保险利益的外延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五、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二节 保险诚信原则
一、保险诚信原则概述
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三、投保人的保证义务
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五、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悔
六、保险人的适当性审查义务

第三章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内涵与外延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合同客体的意义
二、保险合同的具体客体类型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
二、格式条款
三、特约条款的解释原则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类型
一、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
二、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
三、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四、单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五、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
六、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七、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和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诺成性和非要式性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二节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义务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险人条款提示及说明义务
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中的特殊问题
一、代理订立保险合同与代为签名
二、网上保险业务
三、卡式保险业务
……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论
第八章 人身保险合同各论
第九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论
第十章 财产保险合同各论
第十一章 保险业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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