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民自治中农民的参与,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6月下发《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对村民参与村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并要求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为减少各部门在村务公开管理方面的相互冲突,中央级跨部门的村务公开协调机构成立,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典型示范形式推进民主管理。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中,以民主促进新农村建设。
2002年,党的十六大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范畴界定上去掉了乡镇基层政权机关民主建设。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在改变和创造自己生活的实践中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乡镇基层政权机关要继续承担提高农民民主意识和能力等职能,但继续发展民主更多的还是要发挥农民群众的作用,特别是保障农民能够更广泛地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真正参与村务管理,使各项自治权利全面得到落实,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理论创新成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从总体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和途径提供了指导,民主政治建设中也同样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协调发展的要求。和谐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民主法治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发展基层民主是协调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危机的有效方式,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这些认识表明中国共产党从民主政治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密切关系上来凸显发展民主的现实意义,也体现出在不同历史时期民主建设内容和重点的变化。
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重要论断,要求把人民当家作主从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事务的有序参与和管理方面予以落实,意味着要促进人民群众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融入国家政治生活中,这实际上就是对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并且把基层民主视为民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在国家制度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两个方面都突出其特殊地位,其意义还在于实现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这一认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从国家制度建设层面更深入地认识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报告还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①,强调党内和谐、党内民主的表率作用和带动作用。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并且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推进到一个新阶段,指出完善协商民主工作机制,发扬民主协商的优良传统,推进协商民主走向广泛、多层、制度化,在民主实现形式上突出强调了探索协商民主的广泛应用。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发展基层民主的具体环节,如在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民主机制、开展基层民主协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在我国乡村所面临的全新治理环境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依据自治、法治、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各自的作用特点做出的重大部署。把自治作为乡村治理核心,进一步丰富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利内容,可以更充分发挥农民的自主性,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中。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