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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0年第12辑,总第19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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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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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30614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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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0年第12辑,总第192辑)》刊登了其中部分内容(下辑继续刊登)。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0年第12辑,总第192辑)》刊登了《办法》及其解读文章。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0年第12辑,总第192辑)》刊登的《江苏万奇电器集团(盱眙)有限公司诉江某玲等股东清算责任案》的裁判表明: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者存在损失,该损失属于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经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无权起诉债务人相关人员用债务人财产向其个人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未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亦未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该诉讼,则债务人经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起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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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0年第12辑,总第192辑)》:
  (一)认定
  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但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除外。
  (二)处理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2.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入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3.出资人特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4.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本条中所称交付,指出资人向金融机构转移现金的占有或出资人向金融机构交付注明出资人或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下属部门)为收款人的票据。出资人向金融机构交付有资金数额但未注明收款人的票据的,亦属于本条中所称交付。
  如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确已发生,即使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的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存在虚假、瑕疵,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权限出具上述凭证等情形,亦不影响人民法院按以上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
  (三)当事人的确定
  出资人起诉金融机构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用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资人起诉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金融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款项的真实所有人基础上,应通知款项的真实所有人为权利人参加诉讼,与存单记载的个人为共同诉讼人。该个人申请退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第七条对存单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委托贷款关系和信托贷款关系的认定和纠纷的处理
  (一)认定
  存单纠纷案件中,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均不影响金融机构与出资人间委托贷款关系的成立。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
  委托贷款协议和信托贷款协议应当用书面形式。口头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当事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认定;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金融机构与出资人之间确系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关系的,人民法院亦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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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0年12月2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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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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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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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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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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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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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12月2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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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12月2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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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12月2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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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20年12月2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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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2020年12月22日)
解读《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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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人不能清算的可归责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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