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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
0.00     定价 ¥ 98.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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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31390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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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受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司法经验、价值理念差异之影响,不同法官对于同一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要让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能够真正成为代表国家意志的终局裁判,让全社会真正接受和信赖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局裁判,就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具体应当包括法律适用分歧的发现、讨论、约束、决策、评估和公开等六方面的内容。其中,法官会议是法院内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合议庭和全庭法官具有重要约束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选取了2019年、2020年的部分法官会议纪要集辑出版,旨在为解决法律适用分歧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该书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期全体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们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懈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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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抽逃出资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公司是一种以资本为核心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公司成立后,股东的出资即成为公司的资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一般担保。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资,使公司财产减少。《公司法》对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较为模糊,关于抽逃出资的定义,学者们有不同观点。有的观点认为,“抽逃出资,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有时是在秘密的状态下,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准确地说,抽逃出资是一种变相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原本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了回避投资风险,该股东又违法取回原来的出资,这样,一旦公司亏损,抽逃者可能以破产为借口逃避债务”。①也有观点认为,“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成立时业已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认缴的出资暗中抽回的情形”。②第一种观点强调股东在抽回出资后仍持有股份,第二种观点主要从股东行为的角度进行界定,而股东是否持有股份并非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要件。虽然学者们关于抽逃出资的定义不同,但对抽逃出资的共同性重要特征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又将出资撤回并无异议。故此,我们认为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其出资的财产于公司成立后取回的一种违法形态,是变相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也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和其他股东权利以及债权人权益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包括:(1)抽逃出资的主体是公司的,股东,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和直接认购增资的股东,其中多为公司控制股东。由于他们对公司事务拥有实际影响力和控制力,对公司财产拥有支配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因此,最有可能实施抽逃行为。(2)抽逃出资股东具有欺诈的故意。抽逃出资者故意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用欺诈的手段抽回出资,以达到不出资或者少出资而继续享有股东权的目的。实务中,也存在股东和公司恶意串通,抽回出资,欺诈公司债权人的情形。(3)抽逃出资行为是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和侵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即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因其出资所取得的对价即为享有公司股权。股东实施抽逃出资的行为,将其缴纳的出资全部或者部分抽走,转移归股东个人所有却仍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实际是对公司资产的侵害。(4)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成立后,股东的出资为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如果股东抽逃出资,那么就是对《公司法》规定的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公司成立之前和注销之后,则不存在抽逃出资的问题。
  (二)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公司股东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故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独立,可以免受股东的债权人的追索。同时,作为仅以其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股东不得随意从公司抽回出资、退股。抽逃出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基于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而应承担的一种侵权责任。第一,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的侵害。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该出资即成为公司所有的财产,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实际上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犯,属于侵权行为。第二,股东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是不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表现,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具有违法性。第三,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与公司法人财产受到损害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公司的财产是全体股东出资的总额,股东抽逃出资会直接减少公司的法人财产,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第四,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故意。股东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而仍然抽逃出资,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因此,公司可依法追究股东抽逃出资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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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出租人破产时待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2.形式上减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27次法官会议纪要)
3.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及在证据法上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1次法官会议纪要)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定中“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5.循环贸易中“通道方”的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26次法官会议纪要)
6.法律、法规出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7.转包法律关系中转承包人的权利行使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8.诉的合并实务类型及其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9.管理人未报告即同意变更合同价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1次法官会议纪要)
10.公办高校与公司合作办学约定“管理费”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0次法官会议纪要)
11.执行异议之诉中机动车实际买受人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12.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14.行政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时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2次法官会议纪要)
15.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诉权的审查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27次法官会议纪要)
16.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27次法官会议纪要)
17.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18.被征收人财产损害的赔偿基准时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19.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承租人
无权提起诉讼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20.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适用于前置性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21.多次抢劫中单次抢劫中止的,是否计入“多次抢劫”的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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