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建立健全了与海上运输新形势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国家形象都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
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五章 海上客货运输安全
第六章 海上搜寻救助
第七章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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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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