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做出修改,取消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取消行政审批后,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涉及永久占用和临时使用草原的,通过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和临时占用草原审批等其他审批事项审查把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
法律的决定(节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二)删去第六十九条中的“擅自”。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三章 规 划
第四章 建 设
第五章 利 用
第六章 保 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节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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