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0.00     定价 ¥ 4.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09913956
  • 出 版 社 :
    党建读物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6-01
收藏
内容介绍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的通知(2021年6月26日),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2021年6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全面规范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各项工作——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答记者问,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的基本遵循。
展开
精彩书摘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需要同时悬挂党旗和其他旗帜的,应当把党旗置于首要位置。
  第十二条 制作非通用尺度的党徽党旗,在规定情形外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二)私人活动;
  (三)私人场所、个人网络空间的标识物:
  (四)个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
  第十四条 不得在党徽党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号和图案等,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党旗,不得制作使用任何不符合本条例所附制法说明的党徽党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党徽党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党徽党旗。
  不得随意丢弃党徽党旗。破损、污损、褪色、标记文字和符号等不符合制作使用规定的党徽党旗,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处置。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后,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党徽党旗。
  第十五条 党员去世后,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者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触及地面,不得随遗体火化,不得随骨灰盒掩埋。
  第十六条 在网络、出版物等使用党徽党旗图案,应当置于显著位置。
  网络、出版物等使用的党徽党旗图案标准版本,在共产党员网和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
  第十七条 党徽党旗知识应当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党员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等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组织应当教育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人民群众,了解党徽党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自觉规范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尊重和爱护党徽党旗。
  各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党徽党旗知识的宣传,报道和使用含有规范党徽党旗图案的消息和图片,维护党的形象。
  第十八条 党徽党旗按照本条例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制法说明制作。制作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在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中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党徽党旗。
  第十九条 党徽党旗原则上应当集中配备发放,做到一个党委有一枚党徽、一个支部有一面党旗,所需经费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徽党旗各项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党徽党旗生产、销售和商业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非法生产、销售党徽党旗制品的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党员徽章是党员的身份标识,其制作、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党徽党旗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
展开
目录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的通知(2021年6月26日)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2021年6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
全面规范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各项工作——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答记者问
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的基本遵循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泸西县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