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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刑法观(第二版)/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刘艳红刑法学研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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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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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300273303
  • 作      者:
    刘艳红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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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艳红,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东南大学二级教授、博上生导师,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各类奖励20余项。个人专著有《实质犯罪论》《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罪名研究》《走向实质的刑法解释》;合作著作有《中国反腐败立法研究》《中西刑法文化与定罪制度之比较》《人格刑法导论》《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主编教材《刑法学》(上)/(下);发表学术论文近2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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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实质刑法观(第二版)/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刘艳红刑法学研究系列》以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为线索,展开对刑法基本立场的探讨。《实质刑法观(第二版)/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刘艳红刑法学研究系列》认为,刑法中所有基本问题如刑事法治模式、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犯罪概念、犯罪论、解释论等都可以还原为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对峙和统一。在刑法理性的构建中,不能抛弃形式的一面一味追求实质的一面或者反之;在刑法的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之间,应该坚守以形式理性的侧面和内容为前提,建构以追求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之实质要求为内容的实质理性。因此,《实质刑法观(第二版)/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刘艳红刑法学研究系列》主张树立实质的刑法观,亦即建立以形式的、定型的犯罪论体系为前提,以实质的可罚性为内容的实质的犯罪论体系;相应地,对刑法规范应该从是否达到了值得处罚的程度进行实质的解释;同时,这种实质解释的意义与功能在于: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入罪合法出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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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实质刑法观(第二版)/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刘艳红刑法学研究系列》:
  (二)形式罪刑法定原则到实质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
  与实质法治国理论相适应,罪刑法定主义由形式意义演变成了实质意义。实质的罪刑法定除了要求形式的罪刑法定所强调的刑法规范和程序的完备外,更要求:刑法规范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公平、正义之理念;必须考虑民主和社会原则,强调个人利益对社会利益的服从;在传统形式的人权保障基础之上,更加强调实质的人权保障。极端的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还认为,哪怕形式上不完全符合法律但在实质上侵犯了正义的行为也同样应该被认定为犯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曼多瓦尼等权威人士则更为详细地论述道,所谓体现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是指具有下列倾向的刑法:(1)在法的本质问题上,强调“不违背正义要求不为罪”,即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只能是体现人类正义要求的“法”,反对“恶法”也是“法”的观点;(2)在刑法渊源上,强调“无刑罚处罚不为罪”,认为除制定法外,实际为人民所遵循的习惯法或司法创造的法,只要能作为适用刑罚的参考,都应该是刑法的表现形式;(3)在犯罪本质问题上,强调“无社会危害不为罪”,认为在认定犯罪时可以撇开法律规定的形式,直接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4)在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上,着重强调个人的利益应服从社会的需要,将维护、保卫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作为刑法的首要任务。这样,坚持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得出的必然结论就是,只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即使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受刑罚处罚;只要行为不具备应有的社会危害性,即使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不得当作犯罪来处理。①当然,在笔者看来,曼多瓦尼等人的主张当然有些极端,譬如以习惯法作为刑法的渊源,可以抛开刑法的规定而直接依社会危害性定罪等。这些主张与法治国原则的精神是相违背的。现代国家的实质罪刑法定并不是对形式罪刑法定的抛弃,而是在形式罪刑法定的基础之上增加了注重法的公平、正义等实质性的内容,只是强调在注重形式的罪刑法定的同时也注重实质的罪刑法定罢了。
  因此,实质的罪刑法定不仅是对罪刑法定理念的更新,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内容上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更为重要的是依据实质的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必须符合正义之观念。罪刑法定原则增加了实体的正当性为其新的内容。实体的适当原则,又称刑罚法规适当原则或适当处罚原则,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适当的原则。原来罪刑法定原则只被理解为“无法律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只要有法律的规定,不管刑罚法规的内容如何,都被认为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此,马克昌教授明确指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受美国宪法中适当的法律程序原则的影响,日本一些学者如团藤重光、平野龙一、芝原邦尔等教授在提倡明确性原则的同时,还提出承认实体的适当原则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新的派生原则。随后,这一原则逐步为日本刑法学界所接受,他们认为受美国宪法影响,于1946年制定的《日本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是实体的适当原则的宪法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非依法律所定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或自由,或科其他刑罚。”在日本学者看来,该条规定不仅要求程序的适当,而且要求刑罚法规实体内容的适当,刑罚法规实体内容不适当时,就被认为违反宪法第31条而构成违宪。团藤教授指出,宪法第31条如前所述是由来于美国的适当程序条款,从而虽然没有“适当的”这种表述,但当然必须说要求罪刑的法定是适当的。在不仅程序而且实体必须适当这个意义上,对于美国所谓的“实体的适当程序”的要求,日本国宪法的规定也应当予以承认。他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是保障人权,实体的适当原则体现着实质的保障人权原则,它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本来的宗旨,应该说是当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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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理性选择:形式与实质的(合)理性
一、理性主义法律观
(一)理性主义法律观的演变:法律与理性的传统
(二)理性主义法律观的本质
二、法(律)的合理性问题
(一)黑格尔的法律合理性观
(二)马克斯·韦伯的法律合理性观
(三)麦考密克的法律合理性观
三、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辩证统
(一)实证法学派对法律实质合理性的责难
(二)超验自然法与法律实质合理性之肯定
(三)法律(合)理性之内容:形式与实质合理性的辩证统
四、理性选择——形式合理性抑或实质合理性
(一)实质合理性对于形式合理性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优越于实质合理性
(三)结论

第二章 刑事法治模式:形式与实质的法治国
一、法治国模式:形式与实质的法治国
(一)古典法治理念:形式与实质法治国思想之雏形
(二)近代法治理念:形式与实质法治国思想之形成
二、刑事法治国之标志:罪刑法定原则
(一)古典法治国思想及近代自由法治国思想与形式罪刑法定原则
(二)形式罪刑法定原则到实质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
(三)结论
三、形式与实质刑事法治国之基本模式
(一)形式合理性——形式的刑事法治国之坚守
(二)实质合理性——实质的刑事法治国之构建
四、现代社会包容性刑事法治国之构建
(一)形式与实质的刑事法治之冲突
(二)出路——包容性刑事法治国之提倡
(三)结论

第三章 犯罪概念:形式与实质犯罪概念
一、形式犯罪概念到实质犯罪概念之发展
(一)我国混合犯罪概念的立法发展
(二)混合犯罪概念与实质犯罪概念之关系
二、形式犯罪概念与实质犯罪概念之聚讼
(一)对实质犯罪概念的批判观点之概括
(二)完善我国犯罪概念的方案意见之归纳
三、实质犯罪概念与社会危害性之合理性
(一)混合犯罪概念具备存在的一般合理性
(二)混合犯罪概念具备存在的优越合理性
四、实质犯罪概念与社会危害性之价值立场
(一)在犯罪圈外,形式合理性是实质合理性的制度保障
(二)在犯罪圈内,实质合理性是形式合理性的实现手段
……
第四章 犯罪论:形式与实质的犯罪论
第五章 现代社会与实质的犯罪论体系
第六章 刑法方法论与实质刑法解释论
第七章 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论的来源、功能与意义
第八章 实质刑法观的体系化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补记
第二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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