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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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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法律规范理解与典型案例
0.00     定价 ¥ 56.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05600
  • 作      者:
    徐伟红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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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新收录全国扫黑办2019年10月21日发布的四个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资深教师系统阐释,公安法制实务人士审阅全书

  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推动专项斗争依法深入健康发展


  全面——凝练实务要点,系统阐释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的现行法律规范

  案例——深入分析30个精选典型案例,展现办案思路与法律适用逻辑

  实务——系统讲解黑恶势力犯罪及相关“软暴力”“套路贷”“保护伞”的认定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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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伟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警察法教研室教师,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警察法、行政法、安全防范法。从事法律教学27年,先后讲授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警察法、警察行政法等课程。

  主持或参与国家*、省部级、校级科研项目多项,主编或参编《刑事诉讼法》《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警察行政法》等教材10余本。先后发表文章30余篇。

  被授予公安部优秀教师称号,受到公安部嘉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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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系统梳理了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中涉及的刑法规范及相关规定,通过深入浅出的方式对办案中的法律要点问题进行了阐释。同时还在重要知识点后附有主要来自于法院已生效判决的典型案例分析,进一步帮助执法人员、司法人员适用法律规定,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本书及时收录了2019年10月新发布的: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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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与惩处


本章导读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为了贯彻《通知》精神,确保办案质量,在本章中整合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参加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认定、相关刑罚的适用等内容,以确保各政法机关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是指犯罪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人数较多;“组织者”应当认定为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人;“领导者”应当认定为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人;“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

  二、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的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获取资产,以及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孳息、收益等。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

  关于“一定经济实力”的标准,《通知》规定: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笼统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资产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

  所谓“支持组织的活动”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

  三、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是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而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指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按照规约、组织惯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四、危害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关于“一定区域”的认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生活生产秩序。因此,“一定区域”不能简单地要求必须达到规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所谓“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

  关于“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标准,《指导意见》第11条专门规定了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情形,具体情形将在下文详细分析。

  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和黑社会性质犯罪客观规律,深刻认识、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本节相关依据

  《刑法》第294条第5款。

  典型案例评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焦某涛等寻衅滋事案

  (参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刑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以来,焦某涛利用朋友关系及自身影响力聚集、吸收被告人陈某四、张某南、李某争、彭某伟、于某源、李某江、张甲、薛某堂、赵某阳、李某涛、李甲等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固定的组织。为领导、控制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焦某涛对其组织成员进行工作分工,划分等级,所有成员均服从焦某涛的领导,重大事项需向焦某涛请示汇报。焦某涛给骨干成员配备车辆、租住房屋,为一般成员提供吃、住等生活保障,并在组织成员因违法犯罪被查处时出面托关系“摆平”,在公安机关追捕其组织成员时,出钱帮助逃跑。该组织有严格的“纪律”和奖惩制度,组织成员有事需请假,节假日期间发放烟酒福利,同时还以一定的娱乐活动作为对组织成员的鼓励。焦某涛通过以上多种途径,使其领导的犯罪集团规模逐渐扩大,在西平县形成一股恶势力,最终发展成以其为首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以承包西平县××花园拆迁改造工程为依托,强迫拆迁户签订低价拆迁协议,获取非法利益。如2011年9月,焦某涛在××花园项目部副总刘某梁的授意下,安排陈某四带领张甲及薛某堂到西平县焦家胡同拆迁户焦某中家采用言语威胁进行谈判。未果后,张某南带领李某争、彭某伟、张某果、杨某会、王某磊、魏甲等人采用长时间坐在焦某中家不走,辱骂、威胁并砸烂家中门窗玻璃、三轮摩托、水泵等物品的方式强迫拆迁。在焦某中一次坐车外出时,陈某四带人把焦某中拦下,将其挟持到县委招待所楼下,强迫搬迁并进行威胁,焦某中迫于无奈到项目部签订拆迁协议。该组织多次组织内部成员到拆迁户家中采取威胁、恐吓、毁坏财物、打骂等手段迫使拆迁户签订低价赔偿协议,通过暴力拆迁获取××花园项目部给予的拆迁报酬,先后获利22万元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焦某涛领导的犯罪集团多次进行暴力拆迁,严重影响了拆迁户的正常生活,对当地街坊邻居形成威慑,使当地百姓敢怒不敢言。此犯罪组织及其组织成员实施的多次寻衅滋事犯罪严重影响了西平县的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尤其是2012年6月1日,焦某涛组织其内部成员到西平县专探乡寻衅滋事,公安机关接警后派人前去处理时,其组织成员无视出警民警的制止,更无视民警的生命安全,将民警拖行几百米后推出车外,致其摔伤,造成极其恶劣的重大影响,使当地群众的心理产生巨大恐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焦某涛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陈某四、张某南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李某争、彭某伟、于某源、李某江、张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西平县有组织地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和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焦某涛辩称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对起诉书中指控的20起寻衅滋事承担责任。其他被告人辩称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涛等人所涉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尚未达到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对公诉机关对焦某涛等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焦某涛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刑法》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动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缺一不可。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及其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四个特征应当整体考察,确保不枉不纵。

  本案中,焦某某等人因为××花园项目才聚集在一起,他们不是依靠非法手段获得该项目征地拆迁业务,而是受项目部雇佣从事暴力拆迁活动。除了××花园项目,焦某涛等人并未染指其他拆迁工程,这些因素决定了他们的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具有特定性,其并未控制西平县拆迁行业,未影响当地与征地拆迁无关的居民的生产、生活秩序。截至被公安机关查处之时,其既没有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进行非法控制的意图,也没有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故焦某涛领导的犯罪集团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第二节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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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法律规范理解与典型案例

第一章 工作原则与重点

第一节 工作原则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的工作要求——深挖彻查谷某涛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多项犯罪

第二节 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湖南长沙一“村霸”犯7罪获刑25年

第二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与惩处

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焦某涛等寻衅滋事案

第二节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胡某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三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黄某金、田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四节 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及相关问题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已经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陈某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五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易某忠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六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傅某威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七节 “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刑法》第294条第5款第3项中的其他手段——李某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八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刘某富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九节 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认定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李某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十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刑罚的适用

如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穆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十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刑的适用

如何适用财产刑——连某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三章 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与惩处

第一节 恶势力组织的认定标准

恶势力组织的认定——于某、张某甲寻衅滋事案

第二节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李某民等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

第三节 恶势力犯罪的惩处要求

恶势力犯罪的惩处要求——王某锋、王某山等强迫交易案

第四章 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第一节 利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认定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认定——张某等寻衅滋事案

第二节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黑恶势力非法拘禁罪的认定——黄某等非法拘禁案

第五章 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

第一节 非法放贷讨债行为涉及的犯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认定——陈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第二节 “套路贷”涉及犯罪的认定与刑罚

“套路贷”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瞿某奇等诈骗案

第三节 “套路贷”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犯罪集团的认定

“套路贷”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犯罪集团认定——谭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案

第六章 依法严惩“保护伞”

第一节 包庇行为的认定

包庇行为的认定——刘某军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二节 及时移送违法违纪线索

应及时移送“保护伞”违法违纪线索——马某涛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

第三节 严惩农村“两委”等人员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及充当“保护伞”

严惩农村“两委”人员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刘某民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第四节 深挖腐败问题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律师会见制度

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海口一涉黑团伙覆灭记

第七章 涉案财产的处置

第一节 对涉案财产的调查与保全措施

应严格审查涉案财产性质——赤峰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因法院执行追缴郭某峰、郭某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再审审查监督执行案

第二节 追缴、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聚敛的财产予以追缴、没收——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良执行案

第三节 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的涉案财产的追缴

第四节 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第五节 特别没收程序

第六节 涉案财产的返还

应注意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崔某胜涉黑案

第八章 对办理案件的其他要求

第一节 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要求

第二节 对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要求

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对非监禁刑的适用——丁某晓等非法拘禁案

第三节 对办理案件工作机制的要求

采取挂牌督办措施确保案件质量——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云南孙某果涉黑案

第四节 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的要求


下篇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

相关法律规范

一、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二、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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