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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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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新编类案诉讼请求及案由关联规范指引·房地产卷
0.00     定价 ¥ 78.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0930768
  • 作      者:
    李慧茁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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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慧茁,湖南湘潭湘乡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自参加工作11年来,一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两千余件。曾作为首批京津冀交流法官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交流,连续三年受邀担任北京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评委,撰写的案例及文章多篇发表于《北京审判》《河北审判》《中国妇女报》《民主与法治时报》等报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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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近年来,房产诉讼呈不断上升趋势,借名买房、一房数卖、以房抵债、无证买卖等问题都是当前的热点难点,既包含多种案由如物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项目也较多。随着《民法典》《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多项清理后司法解释的施行,涉及房产争议的新类型案件也随之出现。实务中,如何能够快速查找、准确选择法律依据,就成为理清案件思路的重要技能。
  《新编类案诉讼请求及案由关联规范指引·房地产卷》根据《民法典》等新规范编写,以案件案由、当事人诉讼请求为指引,全面整合房产纠纷所涉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范,从[裁判依据][参考依据]两个层面涵盖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可参考适用的地方文件、政策精神、典型案例等各个层级的规范,帮助读者一册在手、便携便查,借助案由与诉讼请求对照表,准确锁定法律依据,使办案工作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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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新编类案诉讼请求及案由关联规范指引·房地产卷》: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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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产所涉物权纠纷概述
第三节 房产所涉合同纠纷概述

第二章 房产所涉物权纠纷
第一节 房产所涉不动产登记纠纷
第二节 房产所涉物权保护纠纷
第三节 所有权纠纷
第四节 用益物权纠纷
第五节 担保物权纠纷
第六节 占有保护纠纷

第三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第一节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概述
第二节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第三节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第四节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第五节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第六节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第四章 房产所涉其他合同纠纷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第二节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第三节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第四节 赠与合同纠纷
第五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抵押合同纠纷
第六节 定金合同纠纷
第七节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第八节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第九节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第十节 中介合同纠纷

第五章 婚姻家庭、继承中所涉房产纠纷
第一节 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二节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及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第三节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第四节 分家析产纠纷
第五节 继承所涉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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