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条[客运合同]
又寸于旅客因运输所受损害,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在运输方面并未疏于注意的,不在此限。
本条是关于对承运人旅客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承运人在客运过程中对旅客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必须对客运行为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出现损伤时,承运人若不能证明自己及其雇员在运输时“未疏于注意”,须对旅客因运输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当旅客与承运人间的客运合同成立生效后,承运人将旅客安全运抵目的地应是客运合同的主要目的,若在运输途中因承运人或其雇员疏于注意而给旅客带来损害,则应视承运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上义务。因此,就性质而言,本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范畴。
本条中“旅客因运输所受损害”,具体而言,包括旅客身体以及衣物层面的损害、因延迟到达而产生的损害等所有有形或无形的损害。同时,日本法院的判例认定,将来应得到之利益的损失也在应赔偿之列(大判大正2.10.20民录19辑910页)。此外,2018年修订前,本条还存在第2款,其规定为:法院应斟酌受害人及其家属情况确定损害赔偿额。此处所谓斟酌“受害人及其家属情况”,是指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应考量受害人的收入、地位及家庭构成、生活状况等特别情况。但为因应现实情况,2018年删除了第2款规定。
第五百九十一条[禁止特别协定]
豁免或减轻承运人因侵害旅客生命或身体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之特别约定(运输迟延为主要原因的情形除外),无效。
下列情况下,不适用前上款规定:
Ⅰ.发生大规模火灾、地震等灾害,或者可能发生火灾、地震等灾害时的运输行为。
Ⅱ.运输中通常存在震动等情况造成的旅客生命或身体重大危险。
本条是关于禁止承运人就乘客遭受人身损害等的赔偿做豁免或减轻自身责任的规定,是2018年新增条款。乘客在途中遭受生命或身体伤害,如按照客运合同定性,属于违约行为,若客运承运人有过错,同时构成侵权行为。此情形,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根据本条规定,无论定性为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若承运人为豁免或减轻自己责任,而与乘客作出特别约定(运输迟延为主要原因的情形除外),均属无效。但是,因为规模火灾、地震或可能发生类似不可抗力因素时,承运人为采取必要措施作出的类似行为,或者运输中常见的正常震动导致乘客遭受生命或身体伤害时,特殊约定有效。
第五百九十二条[承运人对受托行李的责任等]
承运人对旅客交付之未收取运送费的行李,也应与货运合同中的承运人承担同等责任。
承运人的雇员对前款规定之行李承担的责任,应与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雇员承担同等责任。
第1款规定之行李运达目的地之日起一周内,乘客未请求交付时,承运人可对行李进行提存,或经合理时间催告后,将该行李进行拍卖。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应将提存或拍卖该行李之事宜及时通知乘客。
因损坏等原因可能贬值的行李,可不经前款催告进行拍卖。
承运人根据前两款规定将行李进行拍卖时,应提存该拍卖款。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拍卖款冲抵运输费。
旅客住所或住处不明时,无须进行第3款规定的催告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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