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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
0.00     定价 ¥ 48.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71111106
  • 出 版 社 :
    大象出版社,中国书籍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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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与出版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是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模块之一。为了方便考生集中学习这些知识并在日常工作实践中经常查阅,我们于2002年编纂了《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作为考试学习用书,供初级、中级考生共同使用(目录中以不同的符号标记说明了初级、中级的学习重点)。此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根据《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对考试要求的不断调整,该书有过数次修订。
  本版《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以2020年版为基础,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替换文件。2020年9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通知,公布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原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17年2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公布了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公布了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本版均以新文件替换了旧文件。
  二是修改文件。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本版据此对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了修订。对书中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选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宗教事务条例》部分条款,本版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文件进行了修改。
  三是增补文件。2020年6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为新形势下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规范网络文学行业秩序提供了基本遵循。2021年1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原则,对出版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是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司法解释。本版收录了这三个重要文件。
  四是删除文件。根据2016年6月25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本版删除已经失交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重在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与出版工作的相关性不强,本版不再收录。
  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自2020年开始启用新版(2020年版)辅导教材,该书与新版辅导教材相配套,既可作为报考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人员的重要复习、备考用书,也可供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其他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参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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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021年版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一条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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