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无库存
企业普法知识题集
0.00     定价 ¥ 36.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17498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6-01
收藏
编辑推荐

全国“八五”普法

普法知识题集系列4

题型丰富 解析精准 难度适中

把普法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

办事依法 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 化解矛盾靠法


展开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司法部。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展开
内容介绍

依据“八五”普法工作要求,满足社会上具有不同法律需求的读者普法学习成果验收需求,为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公民、农民、社区干部居民、农村“两委”、互联网从业人员等多领域人群提供普法、题集、法律培训、竞赛资料等方面的支持。

本分册选取企业、企业管理者、企业员工等常用法律规定,着眼于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会计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部门法,真正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定位普法,题型丰富、解析精准、难度适中,从试题角度为普法工作学习提供检验测试工具。

一、题型丰富。题型涵盖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简答题,完备系统。

二、解析精准。习题均附有参考答案,解析有法律条文做依据,精准可靠。部分判断题、填空题的解析出于节省篇幅考虑,只列出答案和条文序号。

三、难度适中。习题设置避免难题、偏题、怪题,以突出应知应会和重点条文为出发点设置。

既适合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相关培训配套使用,也适合有学习需求的广大读者阅读。


展开
精彩书摘

 一、公司法

(一)判断题

1.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D.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B.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

(三)多项选择题

1.关于公司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B.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C.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填空题

1.公司股东依法享有____、参与重大决策和____等权利。

(五)简答题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的相关规则。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条第1款规定。

(二)单项选择题

1. 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C项错误,当选。

(三)多项选择题

1. AB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D项还需满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一要件。故A、B、C项正确。

(四)填空题

1.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公司法》第4条)

(五)简答题

答:根据《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的规则如下:(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4)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


展开
目录

壹 综 合

  一、民法典

  二、招标投标法

  三、企业破产法

  四、民事诉讼法

  五、仲裁法

  六、行政许可法

  七、行政复议法

  八、行政诉讼法

  九、刑 法

  十、国家赔偿法

贰 企业形式

  一、公司法

  二、合伙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四、外商投资法

叁 生产经营一般规定

  一、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产品质量法

  四、食品安全法

  五、广告法

肆 政策导向

  一、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科学技术进步法

伍 税 收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企业所得税法

  三、个人所得税法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五、车船税法

  六、耕地占用税法

  七、资源税法

  八、环境保护税法

  九、契税法

  十、车辆购置税法

陆 会计及审计

  一、会计法

  二、审计法

柒 知识产权

  一、专利法

  二、商标法

  三、著作权法

捌 环境保护

  一、环境保护法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水污染防治法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七、土壤污染防治法

  八、清洁生产促进法

  九、节约能源法

  十、环境影响评价法

玖 劳动用工与安全生产

  一、劳动法

  二、劳动合同法

  三、社会保险法

  四、工会法

  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六、安全生产法

  七、矿山安全法

  八、职业病防治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泸西县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