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导读》:
(一)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概念和作用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的行为,是行政许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对动物防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促使动物饲养者自觉开展预防接种、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提高免疫率和无害化处理自觉性,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促进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合法经营。二是防止染疫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通过动物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疫病以及其他妨害公共卫生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扑灭疫源,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保护养殖业生产和消费者健康。三是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控。通过对检疫所发现动物疫情的记录、整理、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动物疫病的流行分布动态,可以为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防疫计划提供可查的科学依据。
(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特点
检疫实施的特点包括:一是强制性。动物检疫以本法为法律依据,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任何不依法申报检疫、不按规定实施检疫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责任追究和法律惩处。二是法定性。动物检疫的实施,有法定的机构、人员、检疫项目、对象和方法,以及法定的处理方式和证章标志,一般性动物疫病检测不能称之为检疫。三是即时性。检疫对防范染疫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动物疫病的感染也可能发生在检疫后。因此,检疫结果只依据被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即时的情况作出,在一定时限内有效,而不是在后续屠宰、加工、经营过程中一直有效。
(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责任主体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删除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职能,调整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职责中。同时,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农业农村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的要求,改革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工作职责。因此,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责和权利,依法依规做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充分发挥检疫对防疫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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