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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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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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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2092964
  • 作      者: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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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简介,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为中小企业提一共诉讼、非诉以及争议解决服务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涵盖企业征收拆迂.环保安全关停,公司股权、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尤其在企业土地和_『房征收拆迂纠纷中,有着丰富的维权经验.近十年的时间里代理了上千家企业拆迁维权案件: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碍继续秉承服务中小企业的宗旨,以娴熟的技巧和坚走的决心为全国中小企业维权贡献自己的力量。
  
  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简介,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企业拆迁关停、房产买卖租赁等方面的法律维权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研究.形成了一整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案流程,对中小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的处理与解决有独到的方式和手段,在±地确权纠纷,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招商引资企业纠纷,借名购房纠纷等领域已取得了一定成果,曾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超出预期的合法利益:我们将继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力求让代理的每个案件达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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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共分为六个篇章,主要围绕违法建设的背景、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执法主体、有权对违法建设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以及违法建设裁判案例等问题展开研讨。以期为正在或即将遭遇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广大企业主提供些许帮助,达到“为己所用,增强维权信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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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
  二、规划违法
  1.规划违法的概念
  规划违法一般是指相关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城乡规划法》把对规划违法的建筑处理方式分为两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66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规划违法的处理方式
  (1)针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项目处理方式。
  第一,《城乡规划法》中认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另一种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二,如果涉案房屋被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那么城乡规划部门或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有权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其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其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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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我国违法建设的背景
第一节 违法建设形成的历史原因
第二节 不同类型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方式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建设的裁判方式
第四节 违法建设立法过程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违法建设处罚在拆迁过程中的变形:以拆违促拆迁
第六节 什么样的违法建设不应当放弃维权

第二章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项目的程序
第一节 立案阶段
第二节 调查阶段
第三节 限期拆除处罚阶段
第四节 行政强制拆除决定阶段
第五节 行政强拆实施阶段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罚的执法主体
第一节 用地违法的执法主体
第二节 规划违法的执法主体

第四章 有权对违法建设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
第一节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适格相对人
第二节 与违法建设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节 有权针对相关方面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

第五章 结合裁判案例看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第一节 执法部门在事实认定方面的常见问题
第二节 执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常见问题
第三节 执法机关在程序合法性方面的常见问题
第四节 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第五节 涉及违法建设类型案件的管辖问题
第六节 政府信赖利益问题
第七节 独立可诉的违法建设处罚行为
第八节 针对规划部门对执法部门回函的可诉性分析
第九节 拆除违法建设中的行政赔偿问题
第十节 "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十一节 违法建筑的查处不受两年的时效限制

第六章 违法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
第一节 违法建筑实体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节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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