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汇总100个实务要点合伙裁判指引
书籍主要从借款合同、“借新还旧”、保证责任、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利息与复利、公正、执行、管辖、债权转让等方面解答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为办案实践提供思路与指引,书籍以案例为依托,深入剖析裁判要点及思路,同时深挖问题,设置延伸阅读版块,实践性强,写作质量高。
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意味着相关争议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金融机构,由于金融机构较之大多数其他市场主体而言,在法律合规和风控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完善得多,故,相关交易文件和合同也较为完备。正因如此,以至于一些朋友,甚至不少法律同仁和司法实务界人士,认为金融借贷争议业务案件各方争议空间不大、诉讼技术难度不高、专业含金量不高,甚至完全不重视相关领域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的梳理、分析和研究。我们发现,除我们的客户外,很多人存在上述认识误区。
笔者从事金融领域业务尤其是从事金融领域诉讼相关业务多年来,服务过各类金融机构,也服务过与之相关的其他各方。我们除处理过常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外,也处理过各类名为其他合同但实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的案件。此外,也有实为其他特殊业务如贸易融资、押汇、保理等诉争案由,以及法院往往为管理方便按照金融借贷纠纷处理的其他各类看似复杂的各类金融业务。
但是,无论哪种争议案件,当我们真正面对客户和具体争议案件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资管证券等通道方、最终融资方、担保方等才可能对金融借贷纠纷领域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真实性、相关交易基础安排以及文件存在的漏洞和法律问题有更深刻和真切的认识。也正是由于前述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很多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发生、诉讼不利乃至被强制执行陷入困境后才意识到,即使是金融借贷类业务和争议案件也存在大量经常被忽略的“坑”。
我们不希望大家踩过“坑”后事后积累“教训”。我们认为,在金融借贷领域,这些常见的、多发的、疑难的法律问题,很多是有答案的,很多是可以通过提前防范措施解决的。就我们的经验而言,还有一些是可以通过诉讼技巧、策略和经验解决的。换言之,是可以通过梳理、总结、分析和研究,通过别人踩过的“坑”来积累“经验”的。
在我们的日常研究和业务办理中,也正是由于大量客户对相关业务中常见的疑难争议问题的司法实践、裁判规则和解决方案建议的迫切需求,以及大量法官朋友、法务朋友以及律师同仁的鼓励,我们自2018年初开启了金融借贷纠纷裁判规则的研究和梳理工作。我们在尽可能穷尽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重要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几年所有金融借贷类案件的基础上,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为主干,梳理出几百个重要的裁判观点,再根据相关问题的集中程度、重要性、相关性进行分类整理和逐一解析,而后形成一百余个重要法律问题的系统解答。我们并不生产裁判规则,我们只是裁判规则的搬运工。
我们力求站在案件当事人角度,以专业分析为基础,对每一个重要问题进行原滋原味、生动、准确地解析,归纳总结案件胜败的关键因素和经验教训,努力让参与到金融借贷纠纷案件的每一方当事人都能从“如何胜诉”的视角,快速汲取于己有用的养分。我们在本书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包括法院法官、律师、企业法务、法律研究者和当事人的诸多有价值的建议,在此一并感谢。由于我们都是在一线办案的律师,在高强度的律师业务和办案之余从事写作和研究,无论时间和精力,还是案例的选取角度,即使我们精益求精,都难免有失之偏颇甚至错讹之处。为此,我们也真心希望读者朋友们不吝指正和赐教。
第一章 与借款合同效力及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与借款合同的效力有关的法律问题
001 借款人骗取贷款,能否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上)/ 1
002 借款人骗取贷款,能否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下)/ 8
003 银行放贷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不当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18
004 银行履行主要义务后,借款人、保证人以签章不真实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24
005 未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实际用途与申贷时拟用途不一致的借款合同并不无效/ 30
006 “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各方通谋无真实交易的票据交易活动无效,以真实的借款关系认定/ 35
第二节 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中的法律问题
007 贷款提前到期条件和合同解除条件同时满足时,银行应如何行使权利?/ 45
008 银行宣布解除借款合同,以解除通知到达借款人时发生效力/ 51
009 银行以起诉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以借款人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作为提前到期日/ 56
010 非还款账户中的资金足够支付欠款数额,银行可否要求合同提前到期?/ 61
011 贷款展期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可以适用原借款合同的约定/ 67
第三节 其他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
012 银行内部平账行为不能产生代借款人清偿的效果,还款责任不能免除/ 73
013 银行要求借款人缴纳诚信保证金是否属于从借款本金提前扣除的情形?/ 78
014 第三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未经银行认可仍应由借款人履行偿还义务/ 82
015 借款合同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借款人的解释/ 89
016 银行应承担已按约发放贷款的证明责任/ 95
第二章 与“借新还旧”有关的法律问题
017 借款人和银行明确约定“借新还旧”的借款合同有效,担保人不能以此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102
018 银行和借款人擅自将贷款用于“借新还旧”,抵押人不知情的可比照保证担保的规定免除担保责任/ 108
019 银行应承担担保人对“借新还旧”事实是否知情的举证责任/ 116
020 “借新还旧”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范围,担保人不能免责/ 123
021 “借新还旧”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不得基于原抵押权向抵押人主张优先受偿/ 128
022 旧贷款偿还后又借出相同金额的新贷款的不属于“借新还旧”/ 133
023 连续“借新还旧”以达到“短贷长用”目的的借款合同有效/ 137
024 “借新还旧”重新办理第二次抵押登记设立的抵押权不能对抗成立在先的租赁权/ 140
025 约定借款合同变更除展期和增加借款外无须担保人同意,后将借款用于“借新还旧”的效力/ 146
第三章 与保证责任有关的法律问题
026 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然放款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153
027 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人明知借款实际用途的,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159
028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但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不免除保证责任/ 167
029 过渡性保证解除条件未全部成就时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171
030 不能仅以银行实际放款方式与约定不符为由免除保证责任/ 176
031 债务加入情形下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81
032 第三人另行提供保证原保证人不知情的,原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186
033 借款人不能全额还款差额部分由保证人代偿的约定不构成一般保证/ 190
034 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瑕疵不影响对外担保的效力/ 195
035 国家机关提供担保无效后不当然免除全部责任/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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