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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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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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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25154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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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捕诉一体”是新时代检察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快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大机制创新,对于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质效、强化法律监督、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历时近两年,组织全省三级检察院编写的《捕诉一体实务指引丛书》,凝聚了80余名批捕、起诉一线刑事检察官的工作经验和心得,是检察机关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提升刑事检察办案能力的实战业务用书。
  丛书按照“捕诉一体”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以“正确、务实、全面、精炼”为基本要求,立足于总结和挖掘近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诉讼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成熟机制和试点探索的有效做法,全面深入地介绍、总结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审判活动监督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和实务技能,尝试形成可面向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适应“捕诉一体”条件下开展刑事检察实务工作需求的工具书。
  丛书包括《捕诉一体刑事检察实务基础指引(上下)》《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毒品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操作指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共七个分册。在内容上本丛书致力于解决实务问题,结合前沿理论、司法热点、难点与典型实例,阐述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要点,提出了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既体现地方特色,又具有普适性;既满足实践办案需求,又兼顾政策性、导向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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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二、捕诉审查要点
  捕诉一体办案要求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在审查批捕环节,检察官对案件实质审查,按照起诉的证据标准审查案件是否构罪、能否逮捕,并做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工作指导证据收集,尽早查明犯罪事实,建立起完备的证据体系。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则重点对照证据体系查漏补缺,有重点的审查批捕后新出现的事实、证据以及精准量刑等,避免重复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一)提前介入要点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的简称,是指侦查机关在侦办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应侦查机关的要求,指派检察人员参与相关工作,对取证方向、程序、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在捕诉一体的工作模式下,检察机关可以与侦查机关建立类案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即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期派员介入,参与侦查机关对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审讯突破以及案情研究等活动,帮助明确侦查方向,厘清主要犯罪事实,除引导侦查机关围绕逮捕三要件取证外,还应对事实证据、量刑证据收集和取得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具有积极意义,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绑架等重大犯罪案件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尤为必要,相关要点在分章个罪审查中具体阐明。
  (二)审查逮捕要点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用之得当,可以有效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用之不当,不仅损害个人利益,更会损害执法公信力和法律威严。因此,逮捕应当趋于理性,禁止滥用,只有在不得不为之时才能适用。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81条规定的逮捕,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一般逮捕,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里指的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也应当作为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二是径行逮捕,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三是转化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一般审查逮捕要点
  捕诉一体改革后,虽然从介入侦查活动初始,检察人员就应当紧扣起诉的证据要求进行审查和引导取证,但也要考虑逮捕这一强制措施自身的功能和特点,“人不能错,事必须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逮捕。法定条件可以分解成三个方面:
  (1)必须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该要求又可以细分如下:
  第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证据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证明等材料,或抓获人、扭送人、报案人等证言,证明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犯罪结果;如系有被害人的案件,则应有DNA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害人的身份。
  第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作案时间。可以通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手机轨迹查询等查明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后是否出入过案发现场。二是锁定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在案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或者证人证言,看是否明确指向犯罪嫌疑人。由于该环节十分重要,在审查证人证言时要注意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包括交往时间、亲密程度、有无利害关系等,用以确定证言证明力的大小,证人的数量也要足够。一般来说,两人以上才能相互印证,且人数越多证明力越强。但对于多人证言内容过于雷同、明显异常的,应当认真审查证言获取的过程是否存在引诱、威胁、拷贝笔录等非法取证行为,甚至是否存在证人之间串通作虚假陈述的情况。如果证据无明确指向,则要注意审查侦查机关是如何通过排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三是犯罪嫌疑人到过作案现场。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提取物品、痕迹及鉴定意见综合判定。如果现场提取的血迹、毛发、体液、指纹样本、脚印鞋印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鉴定意见与犯罪嫌疑人具有同一性,且同一性的种类越多,证明力就越强。也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来确定。应审查在指认现场前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细节的供述是否稳定、一致,是否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互为印证,如果两者明显存在矛盾和疑点,则务必要细致审查、及时核对、依法补强,通常而言,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找到先前未发现的犯罪现场更为可靠。对于没有亲临现场起策划、指使作用的,要综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证言和其他证据认定。四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具体作案行为。可以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是否吻合;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的视听资料来源是否清晰,是否依法提取,有无删减等人为改动的情况;证人、同案人、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是否合法真实,见证人身份是否合法等方面来锁定具体行为。
  因审查逮捕时案件还处于侦查的初始阶段,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不可能全部收集到案,但已收集到案的证据应当达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关键犯罪过程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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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总述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类型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审查方法
一、证据审查要求
二、捕诉审查要点
第三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出庭公诉要点
一、庭前准备
二、拟定出庭预案
三、相关人员出庭准备
四、庭前会议常见事项应对
五、庭审应对要点
六、规范庭审用语
第四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法律监督要点
一、立案监督审查要点
二、纠正侦查违法审查要点
三、纠正漏捕、漏犯审查要点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要点
五、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要点

第二章 故意杀人罪捕诉操作指引
第一节 概述
一、主体要件
二、主观要件
三、客观要件
四、客体要件
第二节 故意杀人罪捕诉审查要点
一、提前介入要点
二、审查逮捕要点
三、捕后引导侦查要点
四、审查起诉要点
五、法律监督要点
第三节 故意杀人罪出庭公诉要点
一、庭前准备应当充分
二、高度重视庭前会议
三、结合变化灵活应对庭审
四、注重公诉人人身安全保障
五、有效应对舆论监督
第四节 故意杀人罪常见问题把握
……

第三章 故意伤害罪捕诉操作指引
第四章 强奸罪捕诉操作指引
第五章 非法拘禁罪捕诉操作指引
第六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捕诉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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