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软的力量:一个基层群团组织的转型实验》:
三 失能的法团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妇联困境?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来考虑,既有整个治理体制的原因,也有群团组织内部的原因。
(一)治理体制的限制
1.行政性限制:弱势的机构更加保守
妇联工作能否达到广大妇女群众的期待,实现和完成时代所赋予的任务,关键在于妇女工作的主体——妇女组织、妇女工作者和妇女群众(汪琦,2001)。妇女组织是推动妇女工作开展的重要的组织保障,它的工作是组织、发动妇女参加各项社会活动、维护妇女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由于妇联组织被纳入党政部门的架构中,它的工作资源也由政府配置和掌握。因此,妇联常常被当作党委的工作部门或者政府的职能部门,弱化了妇联组织作为妇女群团组织独立进行社会活动的特点,导致妇联在实际工作中的行政化倾向,使妇联更倾向于围绕党和政府的行政性中心任务开展相应的工作。妇联的这种行政性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妇联职能上的行政性。在党和政府设置的机构中,没有直接和专门处理妇女群众问题的单独部门,因此与妇女有关的问题几乎都由妇联来承担。2015年中共中央出台的关于群团组织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将群团建设纳入党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妇联工作作为群团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势必要加入党群工作中去,作为基层党群组织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这在凤凰市罗生区各街道妇联的工作中也得到明确的体现,“妇联主席”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而是纳入党群工作部中,作为下设的一个部门。妇联的纵向结构主要通过“科层制”依托各个时期的行政层级设置相应的机构,每个层级都附属于各级党委政府,接受各级党政的领导,仅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妇联领导。整个体制运行都贯彻高度集权的从上而下的运作模式,其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基本机制和内容方法都高度统一于全国妇联,上级妇联的指示基本能得到下级妇联的忠实执行。在广大社会群众的眼中,妇联和基层政府合署办公,妇联俨然已经成为政府的代名词。
第二,妇联工作方式的行政化。妇联传统妇女工作开展的机制至今依然是依靠行政力量对妇女进行号召,从上到下,层层发动,进行妇女活动的宣传教育,来使自己的理念被大家所熟知。妇联以相关节日为主题的活动几乎每个月都有,“三八”妇女节、“母亲节”、“六一”儿童节、国际反家暴日、法制宣传日、“九九”重阳节等活动层出不穷。这些活动往往表现得轰轰烈烈,但常常又来不及评估和总结,又匆匆赶往下一个活动,究竟是否满足了妇女群众的需求也无从得知。长期以来,妇联的工作方式都较为单一,使得动员面过于狭窄。
第三,妇联日常事务的行政式。与一般的民间妇女组织不同,妇联需要承担部分政府的日常行政性工作,包括政治层面的政策宣传、对外发表维护女性权益的相关声明、召开女性相关座谈会、例行的慰问等工作,发挥的功能也偏行政性。
一个过于行政性的群团组织,诸多由行政性导致的弊端日益凸显,成为影响妇联代表和维护妇女及其权益的主要因素。其具体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妇联在实际工作中的地位尴尬,开展工作常常需要多重请示。基层妇联常常存在着和其他政府部门工作的交叉重叠现象,导致职能模糊化。其他政府部门都以自身的工作内容为依据划分自己的目标群体,而不是以性别为依据;然而由于妇联的目标群体是广大的妇女群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是妇女的问题都划分到妇联这里。妇联工作首先是以性别为依据,工作内容涵盖妇女问题的方方面面。妇女有了问题,也首先想到的是找妇联,但是实际上,有些妇女的问题,妇联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妇联只能将其转交给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这就造成了妇联工作和其他政府部门工作的交叉重叠。在我们对一位罗生区街道妇联主席访谈中,她也提到这一问题。
人家觉得只要是妇女有问题都是妇联的工作,但是其实有些问题我们管不了,只能把她转交给其他部门解决。一个找工作的妇女应该去劳保所、民政部门,不是所有妇女儿童的问题都给妇联。希望街道各部门资源共享,将服务对象分类细化,辖区房管部门录入信息时能注意分类记录单亲、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界定好是属于哪一部分工作范围,才能实际帮到人群。(街道妇联主席龙明霞(化名))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会造成妇联将与妇女有关的工作都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促使某些政府职能部门有意无意间摆脱了部分责任。于是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导致责任缺失,甚至造成最后无人管的局面。
可以说,从始至终,妇联的具体职能都没有清晰的明确和划分,而只是以单一的性别划分目标群体,笼统地说代表和维护妇女的权益。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是一个十分广泛的范畴,妇联实际上又并没有真正的行政权力,没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导致妇联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内容模糊不清,也使妇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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