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八条规定的腐败犯罪的基础上,对腐败犯罪作了系统的规定。
(二)腐败犯罪的种类与构成
腐败犯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其中包含了若干个具体的犯罪,每个犯罪都有特定的犯罪构成要素。
1.腐败犯罪的具体类型
按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腐败犯罪包括以下几类犯罪:
(1)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罪
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罪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2)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
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的行为。
(3)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人员行贿罪
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人员行贿罪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官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以便获得或者保留与进行国际商务有关的商业或者其他不正当好处的行为。
(4)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人员受贿罪
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人员受贿罪是指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直接或间接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的行为。
(5)侵吞公共财产罪
侵吞公共财产罪是指公职人员为了其本人的利益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的利益,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其因职务而受托的任何财产、公共资金、私人资金、公共证券、私人证券或者其他任何贵重物品的行为。
(6)影响力交易罪
影响力交易罪是指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好处,并借机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行为。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利用他人影响力进行交易的行为,即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使其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为该行为的造意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二是利用本人影响力进行交易的行为,即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的行为。
(7)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滥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实施或者不实施一项行为,以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获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
(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公职人员的资产显著增加,而本人无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释的行为。
(9)向私营部门人员行贿罪
向私营部门人员行贿罪是指在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向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人本人或者他人不正当好处,以使该人违背职责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10)私营部门人员受贿罪
私营部门人员受贿罪是指在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过程中,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违背职责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的行为。
(11)侵吞私营部门财产罪
侵吞私营部门财产罪是指在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中,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在该实体中工作的人员,侵吞其因职务而受托的任何财产、私人资金、私人证券或者其他任何贵重物品。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