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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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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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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76401097
  • 作      者:
    史立梅,等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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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史立梅,1975年生,河北遵化人。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1997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学士学位;2000年、200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分别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7月至今任教于北京师范大学,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未成年人法学。独立完成、合著、主编、副主编著作10余部,先后在《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法学杂志》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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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研究》的主体内容分为上下两篇:
  上篇为总论,主要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模式以及在我国的宏观建构进行研究;
  下篇为分论,主要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社会支持的具体机制进行研究。
  总论部分分为三章:
  章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的理论基础问题进行了研究。
  第二章从国家与社会采取不同合作方式的角度选取了美国、英国、苏格兰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予以介绍和分析,以寻求对我国相关制度构建有益的经验。
  第三章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的探索历程和现状进行了考察,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在借鉴域外合作主义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社会支持机制的总体思路。
  分论部分包括三章:
  章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调查评估机制进行了研究。
  第二章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帮助扶持机制进行了研究。
  第三章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观护教育机制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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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四、差别社会支持与压迫理论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启示
  差别社会支持与压迫理论以社会支持和压迫分别对人的心理产生的影响为基础,分析了其与犯罪行为发生之间的关联性,并提出了什么是好的刑事司法政策和社会政策。该理论以持续性和无常性为分类标准对社会支持和压迫进行的差别化研究,弥补了之前社会支持理论的粗糙,大幅度增强了该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影响对象的角度而言,该理论普遍适用于生存于社会之中的每一个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因此,可以将其作为一般性的社会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基础。但从心理成熟度和易受外在因素(包括社会支持和压迫)影响程度来看,这一理论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尤为重要,特别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不足以为全体成员提供持续性社会支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笔者认为,差别社会支持与压迫理论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启示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识别社会支持与压迫的界分
  从总体上来看,社会支持有利于犯罪预防而压迫则是导致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准确识别社会支持和压迫的界分是制定有效社会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一般来说,社会支持给人带来的心理影响是积极、正面的,其内在地包含着功能性支持和情感性支持两个层面,前者指提供物质或者非物质方面的帮助,后者则指通过沟通、分享感受等形成理解、自我肯定、尊重他人等社会关系。压迫给人带来的心理影响则是消极、负面的,其既包括直接使用暴力或者剥夺、威胁剥夺物质或非物质方面的支持或者帮助,也包括使用否定、批评、嘲弄、侮辱、抱怨、吼叫、威胁等方法从而造成被压迫者抱有愤怒、冷漠、仇恨、抑郁等情绪。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内的社会支持也应当包括功能性支持和情感性支持两个方面,前者指给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心理测评、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医疗服务、知识教育、职业培训、非羁押性候审措施、非犯罪化处遇、非监禁性刑罚措施等方面的支持或者帮助;后者则指通过与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交流、分享感受、疏通挫败感等方式使未成年人理解自己过去行为的错误、尊重他人、肯定自我的价值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内的压迫则包括采取羁押、监禁、隔离等剥夺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候审或者惩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社会领域还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应特别警惕那些表面上打着社会支持的名义但实际上却属于压迫的做法或者措施,比如,父母、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采用监禁、体罚、虐待、强迫等方式迫使未成年人服从,名义上虽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爱护、帮助和教育,但实际上从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消极、负面的心理影响来看则属于不折不扣的压迫行为。
  (二)识别持续性社会支持与无常性社会支持、持续性压迫
  与无常性压迫的界分
  以持续性和无常性作为区分社会支持和压迫的标准是差别社会支持和压迫理论的精髓。不是所有的社会支持都是有助于犯罪预防的,也不是所有的压迫都会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持续性和无常性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能否使人们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建立起可预期的因果关系:持续性的社会支持能使人们在良好行为(即亲社会行为)和良好结果(即获得社会支持)之间建立起可预期的因果关系,从而学会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以获取预期的结果,持续性的压迫则能使人们在不服从行为和压迫结果之间建立起可预期的因果关系,从而尽量控制自己的行为以避免被压迫的结果。无常性的社会支持和压迫都具有非持续、无规律的特点,人们无法预期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何种结果,只能通过功利算计以尽量争取获得社会支持或者保持一种冷漠、疏远的态度。由于控制自己的行为也无法得到预期的结果,久而久之,处于无常性社会支持和压迫下的人会逐渐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区分持续性和无常性社会支持和压迫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极为重要。对待涉罪未成年人无论采取社会支持方式还是压迫方式,都应注意其持续性问题: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的社会支持应当是具有持续性的,贯彻刑事司法过程始终的,而不能是随机的、任意的、暂时的、无任何规律性的,否则无常性社会支持不但无法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摆脱犯罪、重返社会,反而会恶化未成年人的处境,加剧其反社会倾向,促使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的压迫也应当是持续性的,这不是说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或者监禁措施应保持持续不变,而是指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不服从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处遇应当是一致的、同等的、具有持续性的,从而使未成年人能够在触法行为和消极压迫结果之间建立起一种可预期的因果关系,并学会通过控制自己的行为以避免消极结果的发生。如果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的压迫不具有持续性,比如同罪不同罚、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而不予处理等,会导致涉罪未成年人产生司法不公正的感觉或者对国家司法机关权威性的蔑视,并且在违法犯罪道路上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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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上篇 总论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社会支持理论
第二节 国家亲权理念
第三节 合作主义理论
第二章 域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的典型范例
第一节 英国的多机构合作策略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苏格兰的儿童听证制度
第三节 美国循证实践下的未成年人司法项目制
第三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的现状及宏观建构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的宏观建构

下篇 分论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调查评佶机制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社会调查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风险评估
第三节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评估机制之重构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帮助扶持机制
第一节 涉罪未成年人陪伴机制
第二节 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帮助机制
第三节 未成年被害人帮助机制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观护教育机制
第一节 非羁押措施的观护教育
第二节 附条件不起诉的观护教育
第三节 非监禁刑的观护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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