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竞合研究》主要结合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罪数理论多数说的观点和德国竞合论的有益之处,以及国内对该现象的研究成果,对罪数形态竞合现象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力求为该竞合现象的研究建立较为全面的理论体系,为抽象的罪数形态竞合现象研究拨开理论的云雾,为实际的竞合问题提供较为合理的解决思路。
《罪数形态竞合研究》分为六章,分别是绪论、罪数形态竞合概论、罪数形态竞合的理论定位与前提、罪数形态竞合现象的处理依据、异种罪数形态竞合、同种罪数形态竞合和多种罪数形态竞合的探讨。
“竞合”中的“竞”,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竞赛”“竞争”和“强劲”的意思;“合”是结合在一起的意思。所谓竞合,从词义上理解,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事物因竞争等原因而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的一种复杂的状态。而“罪数形态”是指“在实质与形式、与法律、与处断的错综交织的复杂关系中的各种类型化的罪数个体形态”,我国罪数形态分为三类:实质的一罪,即形式上具有数罪特征,因只实施一行为,实质上为一罪,主要有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等;法定的一罪,即按照罪数判断标准看本来是数罪而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为一罪,主要有结合犯、集合犯等;处断的一罪,即实质上是数罪,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处理案件的方便作为一罪处理,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等。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一个犯罪,或基于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成立数个犯罪,或基于一个或数个犯意、实施一个或数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罪数形态,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形,处理也比较简单。然而,由于犯罪现象错综复杂,上述简单的类型并不能穷尽各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尤其是犯罪的竞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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