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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罪数形态竞合研究
0.00     定价 ¥ 59.8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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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6831293
  • 作      者:
    余向阳
  • 出 版 社 :
    暨南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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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余向阳,现任教于广东工业大学。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东工业大学十佳授课教师,多次获得教学优秀奖一等奖。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长期从事刑法教学及律师实务工作,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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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罪数形态竞合研究》主要结合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罪数理论多数说的观点和德国竞合论的有益之处,以及国内对该现象的研究成果,对罪数形态竞合现象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力求为该竞合现象的研究建立较为全面的理论体系,为抽象的罪数形态竞合现象研究拨开理论的云雾,为实际的竞合问题提供较为合理的解决思路。
  《罪数形态竞合研究》分为六章,分别是绪论、罪数形态竞合概论、罪数形态竞合的理论定位与前提、罪数形态竞合现象的处理依据、异种罪数形态竞合、同种罪数形态竞合和多种罪数形态竞合的探讨。
  “竞合”中的“竞”,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竞赛”“竞争”和“强劲”的意思;“合”是结合在一起的意思。所谓竞合,从词义上理解,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事物因竞争等原因而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的一种复杂的状态。而“罪数形态”是指“在实质与形式、与法律、与处断的错综交织的复杂关系中的各种类型化的罪数个体形态”,我国罪数形态分为三类:实质的一罪,即形式上具有数罪特征,因只实施一行为,实质上为一罪,主要有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等;法定的一罪,即按照罪数判断标准看本来是数罪而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为一罪,主要有结合犯、集合犯等;处断的一罪,即实质上是数罪,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处理案件的方便作为一罪处理,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等。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一个犯罪,或基于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成立数个犯罪,或基于一个或数个犯意、实施一个或数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罪数形态,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形,处理也比较简单。然而,由于犯罪现象错综复杂,上述简单的类型并不能穷尽各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尤其是犯罪的竞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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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罪数形态竞合研究》:
  第二个问题:如何正确看待罪数的判断问题?
  一方面,对同一个问题的研究往往需要从多个不同的视角综合考察,选择错误的视角或者混淆不同的视角,进而在该错误的或者模糊的视角的指导下开展对某个理论的探究,这将导致理论研究的混乱和最终的失败,从而严重阻碍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另一方面,选择恰当、合理、清晰的视角从事理论探讨,虽然不能必然地催生出完全合乎逻辑的理论成果,但是其却能像一只严谨理性的“无形之手”,为理论研究工作的开展指引着正确的方向。研究罪数的判断问题亦如此,从表面上看似乎只需要根据罪数判断标准以判断行为符合多少个犯罪的问题,而仅从这种表面看待罪数的判断问题也是我国刑法界对犯罪构成说的作用产生某些误解的原因,实际上并非如此。结合上面对“成立的犯罪不一定都需要处罚”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对罪数判断的研究其实存在两种不同的视角,即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和从处罚的角度,从不同的视角看待同一个问题所使用的标准即使可能产生判断结果相同的情况,在实质上必然是不同的,笔者将从这两种角度看待罪数判断的问题时所遵循的标准分别称为“成立的罪数标准”和“处罚的罪数标准”,适用这两种标准所得的判断结果分别为“成立的罪数”和“处罚的罪数”。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界对罪数的判断标准认识,全盘局限于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出发,采用的是犯罪构成说这一多数人认同的标准,因此,判断结果在实质上也仅为成立的罪数,这与传统三段论思维对学者潜移默化的影响也是脱离不了关系的。然而,多数说的罪数形态体系分类——“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和“处断一罪”中的“一罪”指的仅为处罚的罪数,即从处罚的角度上看,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集合犯等罪数形态类型均只以一个犯罪处罚,这便与学者们通过惯性思维所臆想的以犯罪构成说标准进行分类而产生的结果相冲突,但也不可否认,多数说分类在处罚的罪数判断分类下又根据所谓“实质的标准”“法定的标准”“处断的标准”这三类标准进行划分,实在不免会让人产生眼花缭乱的感觉,况且这种划分对于立法工作和司法审判的意义不大,因此,也怪不得罪数论体系的划分会引起各方越来越多的质疑。
  理论与实践是有分有合的,理论虽然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但其与实践更应当具同一性和互动性,实质上我国法学理论(包括法律理论和法律学说)和法律实践的关系亦应当如此,另外,也不能否认由于目前仍然存在我国本土化的法律移植所遗留的弊端、理论研究视角错误、法律实务者缺乏理论研究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许多关于“中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严重脱节,理论对实践‘无用’”的抱怨和批评。为了促进罪数理论与我国刑法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发挥理论对立法工作和司法审判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对于当前较为凌乱的罪数理论来说,理解并借鉴罪数理论较为成熟的德国竞合论和日本罪数论,对我国罪数论体系划分进行反思和重构是亟待着手的工作。
  从罪数理论体系的划分来看,德国竞合论体系是由二阶层的分类架构起来的:第一阶层以触犯刑法规范的次数为标准,划分犯罪单数(包容法条竞合)与真实竞合;第二阶层以行为单复数为标准,划分真实竞合形态下的想象竞合和实质竞合。此种二阶层将全部案件划分为三大种类:犯罪单数(包容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实质竞合。日本罪数论体系也是由二阶层的分类架构起来的:第一阶层以构成要件评价次数为标准,划分一罪(包括单纯一罪、本来一罪、法条竞合等)与数罪;第二阶层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划分数罪形态下的科刑上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和牵连犯)与并合罪。此种二阶层将全部案件划分为三大种类:一罪(包括单纯一罪、本来一罪、法条竞合等)、科刑上的一罪、并合罪。可见,无论是德国竞合论还是日本罪数论,实质上都是由二阶层架构起来的体系,并由二阶层将全部案件(罪数类型或者竞合类型)划分成三大类,虽然在同一理论中不同阶层所采用的判断标准不同,但这两个国家对竞合(罪数)理论体系的划分大体上是一致的,两种理论划分的第一阶层所体现的可以认为是解决犯罪构成符合性的问题,第二阶层所体现的可以认为是解决刑罚的问题,另外,这两种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相同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以及在构成数罪时应当如何科处刑罚。虽然这两个国家均存在明确的立法规定不同罪数形态(竞合形态)的处罚规则,在这点与我国有所不同,因为我国除了存在“数罪并罚”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外,对其他罪数形态尚无明文规定,但是这两国罪数理论的“二阶层架构及三大种类划分”同样会给面临相同研究问题的我国罪数论体系带来一个关键的启示,即在目前采用多重划分标准的我国罪数论体系,也应当以犯罪构成符合性视角和处罚的视角这两个不同的视角(不同的阶层实际上即不同的视角)看待罪数的判断问题,进而对全部案件进行三大种类的划分,对罪数论体系进行较为科学合理的划分,在明晰的理论体系下便于继续深入研究和务实运用罪数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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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路径

第二章 罪数形态竞合概论
第一节 竞合及其相关概念
第二节 罪数形态竞合的概念
第三节 罪数形态竞合的特征
第四节 罪数形态竞合的类型

第三章 罪数形态竞合的定位与前提
第一节 罪数形态竞合的定位
第二节 罪数形态竞合的前提

第四章 罪数形态竞合的处理依据
第一节 罪数形态竞合的评价原则
第二节 罪数形态竞合的罪数判断标准
第三节 罪数形态竞合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异种罪数形态竞合
第一节 想象竞合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竞合
第二节 结果加重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竞合
第三节 集合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竞合
第四节 牵连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竞合
第五节 吸收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竞合
第六节 连续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竞合

第六章 同种罪数形态竞合与多种罪数形态竞合
第一节 想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竞合
第二节 结合犯与结合犯的竞合
第三节 牵连犯与牵连犯的竞合
第四节 连续犯、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的竞合
第五节 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的竞合
第六节 集合犯、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的竞合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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