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预防腐败也需要国际合作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反腐败国际合作策略的转变除了通过加大跨境追逃追赃力度来实现,更应当将预防性内容作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核心,就如何预防腐败犯罪人员和资金外逃构建国际合作机制应当成为首要关切。一般说来,预防腐败犯罪的发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国家有既定的预防腐败的战略、政策和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这项工作既是一个国内法律体系完善的过程,也需要与其他国家开展密切的执法、司法合作。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很多原本国内犯罪的危害效应外溢到境外,特别是对腐败犯罪资金的洗钱犯罪,对资金流出国和流人国来说都对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定危害性,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愿落下“犯罪天堂”的口实,因此,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工作容易在全球各国达成共识。在我国跨境追逃追赃工作卓有成效之际,国家有必要就构筑预防腐败犯罪分子潜逃和资金转移国际合作网络制定战略,与有关国家签署合作的法律文件。
预防严重腐败犯罪人员和资金外逃是进一步深化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从一般道理上讲,预防犯罪的成本要远远小于惩治犯罪的成本。对于开展跨境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来说,每个跨境追逃成功的案件所消耗的司法资源是非常巨大的。跨境追赃的难度更大,一方面,这是因为资金跨境流动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变得更为容易,资金流动环节非常复杂,司法机关认定某笔资金是犯罪所得的证据链条容易被阻断:另一方面,由于某些资金流人国追缴和返还犯罪所得的法律制度差异巨大,有的国家对腐败资金的态度比较暧昧,不愿意向请求国提供没收和返还腐败资金的协助。这些因素使得世界各国在开展追赃的国际合作方面比起追逃来说更为艰难。相反,如果世界各国能在防范腐败犯罪分子外逃、防范腐败资金外逃方面构成有效的国际合作网络,就能大大降低打击腐败犯罪的司法成本。
反腐败应当是法治框架下的全球协同战略,惩治和预防是这一战略的两个层面。当惩治腐败国际合作网络构建基本成熟之后,预防腐败国际合作的问题需要提到日程上来。目前,专题研究预防腐败国际合作的话题并不是一个显性话题。对于国家来说,预防腐败国际合作能有效节约本国治理腐败的司法资源,特别是对于腐败犯罪分子和资金外逃严重的国家来说,构筑防范的国际合作网络,将腐败犯罪分子和腐败资金堵在国内,就不会耗费极大的资源开展跨境追逃追赃。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除了需要国内法律和政策的调整之外,更多的工作应当是与腐败人员和资金外逃的重点国家签署执法、司法合作的条约、协议,严密惩治腐败犯罪的法网:参加有关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的各项国际条约,履行国际义务对国内相关法律进行完善:构建和完善各类国际反腐败平台的区域、国际合作机制,在该平台下开展国家间的预防腐败犯罪合作;通过外交和国际刑警组织等途径来强化预防腐败犯罪的执法和司法合作,制定预防合作计划和开展联合预防行动。
综上可知,建立国际合作机制预防腐败犯罪是可行和必要的。特别是对于我国来说,在跨境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机制非常成熟的情况下,利用既有的成果,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防范腐败犯罪人员和资金外逃方面更具有紧迫性。
3.国际公约框架对预防腐败国际合作有明确要求
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都将预防腐败国际合作作为重要内容加以对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序言中所言:“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因此,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是至关重要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要求会员国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执行和坚持有效的预防性反腐败政策,以促进社会参与,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促进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acountability)。《公约》要求缔约国应确保建立一个或者酌情建立多个机构,并赋予其必要的独立性和专门的人力、财力资源,以对预防性反腐败法律、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并积累和传播预防腐败的知识。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原则声明和行动纲领》在序言中就指出,决心通过下述方面将我们的政治意愿转化为具体行动,(a)建立针对共同问题开展切实合作的必要机制;(b)为开展国家间合作和协调奠定基础,以应付新形式的、严重的、跨国性的、规模巨大的犯罪;(c)建立关于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准则与标准及其执行情况和有效性的情报交流机制;(d)为更有效地预防犯罪和更人道地提供司法援助手段,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此类手段;(e)为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奠定充足的资源基础。就腐败犯罪来说,联合国大会的这一文件明确了各国开展预防腐败犯罪中的具体范围和行动方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总则之后的第二章就规定“预防措施”,将预防腐败放在条约的前列,彰显了国际社会对待预防措施的重视程度。这部分明确了各国在预防腐败方面国内法律规定的内容,其中第5条第4款规定,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酌情彼此协作并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协作,以促进和制定本条所述措施。这种协作可以包括参与各种预防腐败的国际方案和项目。本条是有关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的规定,内容包括社会参与、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各国制定和促进各种预防腐败的做法:完善有效的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等。实际上,像《美洲国家组织反腐败公约》也有反腐败预防措施的规定:《欧洲理事会反腐败刑法公约》《欧洲联盟反腐败公约》等都有国家间合作的规定。这些内容均表明,预防腐败国际合作是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而预防腐败犯罪人员和资金的外逃本身就是预防腐败国际合作的内容。
综上所述,在预防腐败犯罪人员和资金外逃国际合作中,应当特别重视联合国与地区各国家和各组织的重要作用,共享信息,要赋予国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方面的主要责任。联合国大会于1991年12月18日第46/152号决议通过《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原则声明和行动纲领》,为通过国际组织开展预防犯罪提供了指导性方案。国际刑警组织、国家海关组织等国际组织在预防腐败犯罪人员外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国际组织可以在腐败犯罪人员出入境过程中共享情报信息、提供犯罪线索开展合作。国际公约对预防腐败国际合作的倡导及规定为我国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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