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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网络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
0.00     定价 ¥ 32.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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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5340383
  • 作      者:
    刘科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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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随着网络链接技术的飞速发展,链接行为涉及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网络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分五章对网络链接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章是网络链接犯罪概述。主要研究网络链接的含义、网络链接的分类、违法网络链接行为的侵权性质等研究网络链接行为法律责任的基础性问题。第二章是网络链接行为构成犯罪的定罪思路回顾与展望。第三章是一般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第四章是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第五章是网络链接刑法规制中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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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先后主持、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项,在《中国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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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随着网络链接技术的飞速发展。链接行为涉及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已在我国出现多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提供***站以及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链接行为可以按照片面共犯或者正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可以直接按照增设的网络犯罪正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处理过多起这类犯罪案件。尽管如此,在追究网络链接行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始终存在巨大的理论争议。例如:在法律上具有意义的网络链接的含义到底是什么?(深度)链接行为能否视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链接行为能否视为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中的正犯行为?非法链接中的“明知”如何判定?片面共犯理论、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不作为犯罪理论等在追究非法链接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中存在哪些障碍?《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网络犯罪后,以网络链接实施的违法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等等。上述问题不可避免地与片面共犯理论、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等纠缠在一起,使得相应的刑法理论在解释网络链接犯罪的定罪处罚问题上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亟须研究。
  《网络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是教育部2014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网络链接的刑法规制”的最终成果,分为五章,依次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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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三种行为方式都提到了“未经许可”。不管是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还是未经过录音录像者的许可,以下几种都属于“未经许可”:(1)行为人根本未向著作权人征求许可或者授权的意见,或者著作权人拒绝行为人的许可请求。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行为人没有同著作权利人订立合同,没有当面或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征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同意,就属于“未经许可”。即便是行为人向著作权人提出了许可的请求,如果被拒绝的,同样也是“未经许可”。(2)行为人超出许可的范围。行为人本应在权利人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作品。行为人采用许可范围之外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或者行使许可范围之外的其他权利,或者在许可的地域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该作品的,都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3)行为人所得到的许可已经超过原来约定的期限。著作权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能超过10年,但期满后可以续订。行为人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订,仍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也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如前所述,在第二、四种行为方式中,行为人是不可能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同意的,因而行为势必表现为行为人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因此,上述四种行为方式的共同特征表现为行为人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授权。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享有许可权的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以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人擅自放弃该权利,让第三人来行使该权利的,是否属于前述的“未经许可”?本书认为,对于被许可人擅自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如果被许可人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谋取经济利益(具有营利的目的),自然属于“未经许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如果其没有营利的目的,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对于放弃专有出版权的情况,因为权利人一般是向原著作权人支付了费用,出版权为其所专门享有,不论其是否通过收取费用的方式转让给他人,只要还在出版合同的有效期限内,都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如何判断复制发行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应注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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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网络链接犯罪概述
第一节 网络链接的含义与分类
一、网络链接的含义
二、网络链接的分类
第二节 网络链接行为性质的研究进路
一、民法学界的研究进路
二、刑法学界的研究进路
第三节 网络链接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类型
一、针对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链接犯罪
二、针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链接犯罪
三、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链接犯罪
四、针对人身、财产安全的网络链接犯罪
五、针对其他法益的网络链接犯罪

第二章 网络链接行为构成犯罪的定罪思路回顾与展望
第一节 刑事司法和立法惩治网络链接犯罪的基本走向
一、从普通共犯到司法解释中的片面共犯
二、从司法解释中的片面共犯到司法解释中的正犯
三、从司法认定上的正犯到立法上的正犯
第二节 共犯行为正犯化走向的徘徊不定
一、片面共犯认定标准提高,部分帮助行为难以按照共犯处理
二、帮助行为正犯化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有限,难以全面推广
三、部分帮助行为仍需借助共犯理论处理
第三节 正犯化走向徘徊不定的根本原因
一、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巨大
二、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意思联络难以认定
三、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中立帮助性质
第四节 链接行为正犯化后的认定规则
一、法定最高刑相同时的认定规则
二、共犯法定刑高于本罪时的认定规则
三、共犯法定刑低于本罪时的认定规则

第三章 一般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
第一节 作为共犯形态处罚的一般链接行为
一、作为共犯形态处罚的一般链接行为概述
二、片面共犯理论的适用及其存在的问题
三、中立的帮助行为的适用及其面临的冲击
第二节 作为正犯形态处罚的一般链接行为
一、《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作为正犯形态处罚的一般链接行为
二、《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作为正犯形态处罚的一般链接行为

第四章 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
第一节 深度链接的技术原理与侵权模式
一、深度链接侵权的技术原理
二、深度链接侵权的行为模式
第二节 深度链接正版作品的社会危害性
一、受害主体广泛
二、侵害行为具有倍增效应
三、设链者在侵权中居于核心地位
第三节 深度链接行为刑法规制中的疑难问题
一、深度链接行为与刑法上的复制发行行为的关系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与完善

第五章 网络视频链接刑法规制中的特殊问题
第一节 网络视频著作权刑法保护概述
一、网络视频的概念厘定
二、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
三、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刑事立法
第二节 网络视频著作权链接中的间接侵权问题
一、间接侵权行为概述
二、网络视频间接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三节 网络视频个数(集、个、份等)的认定
一、侵犯网络视频著作权案件中的集(个、份等)与近似术语的关系
二、侵犯网络视频著作权案件中“件(部、个)”的认定
第四节 网络点击量的计算问题
一、主要争议问题
二、关于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关于电子信息的内容请求数
四、关于页面访问成功率问题
第五节 网络视频链接刑法规制中的其他问题
一、对“未经许可”的理解与认定
二、版权穷竭制度对侵犯著作权罪认定的影响
三、“复制发行”中的“复制”、“发行”的关系
四、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定罪量刑情节的理解与完善
五、侵犯著作权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

附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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