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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关联适用全书
0.00     定价 ¥ 68.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19010
  • 作      者:
    张书铭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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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全面性:收录基础法律和关联规定

针对性:重点条文进行释义和解读

指导性:以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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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书铭,男,汉族,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处长、第五检察厅处长、主办检察官等职务。

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律政策和检察业务,出版《理性法律监督论纲》等个人专著2部,参编著作8部,发表学术和业务论文20余篇,主持或参与法律类科研项目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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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近年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全面排查整治工作不断推进,为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方便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案件查办,编写本书。

本书全面收录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编写体例上,以基础规范性法律文件统领主要内容,以要点提示解读重要法条,以关联规定列举参照条文,以典型案例指导执法司法。本书是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办案程序、排查发现问题、保障刑罚公平公正的必备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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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要点提示】

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监狱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的审查。司法实践中,有的罪犯获得的考核计分和行政奖励虽然在形式上达到了提请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但是该罪犯可能发生了违反监规监纪的行为,有的甚至受到了处分或处罚。对此,人民检察院在前期要进行重点审查,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提出的类似意见。

【关联规定】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1〕1号)

第五百三十五条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原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履行情况;

(七)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在三日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2-2《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14年第130号令)

第十五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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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2012年12月26日)

第二部分减刑、假释具体规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8月1日)

第三部分暂予监外执行具体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0月24日)

第四部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2014年6月23日)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2014年4月4日)

第五部分其他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202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2016年7月26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3月6日)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2008年3月23日)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2016年7月22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7月22日)

附录本书所涉法律文件(以公布时间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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