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政策研究》:
2.“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提高市场集中度,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市场集中度决定着少数大企业的对市场和产业的控制能力。市场集中度的高低对产业秩序和产业绩效具有重要影响。产业集中度是相对概念,要提高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不是说提高行业内所有企业的规模,而是提高该行业内排在前四名或前八名的企业在行业内的相对地位,提高这些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大多数行业一般由几十、几百个企业组成。如我国的出版业有正规出版社580家左右。如果它们的排在前八名的企业在规模上和市场份额上远远超出其他企业,比如,达到50%,那么,可以说该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因此,要提高某个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关键在于排在前几名的“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是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基本途径。
规模经济,又称规模利益。规模经济这一概念描述的是规模(产品规模、工厂规模、企业规模)与成本和效益的关系。规模与成本和企业效益的关系存在动态的倒U型曲线:首先是有规模有效益,即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单位产量的成本不断下降,因而出现规模报酬递增的情况;二是规模报酬不变,即在某一规模区间,规模效益保持相对稳定;三是规模报酬递减,即当企业规模过于庞大时,企业的管理成本、协调成本和信息成本都会随着上升,导致规模效益下降。规模经济性在许多产业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印证,而且现代经济增长中几乎所有的支柱产业都由于其独有的技术经济特点而显示出十分可观的规模经济性,以至于规模经济和技术创新一直被认为是促进现代经济增长的同等重要的因素,也是大多数企业追求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必然途径①。一定的规模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规模大的企业在成本、资金、技术、人才、研发等方面都明显的竞争优势,才有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有雄厚的实力参与国际竞争。当然,企业也不是规模越大越好。企业应该追求最优规模,而不是盲目的规模扩张,规模扩张过快而管理跟不上会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
我国文化产业目前仍处在发展初期,企业大部分规模小、实力弱,规模经济实现程度低,大多数企业都没有达到最低规模要求。诚然,每个企业都有规模扩张的冲动,但对于一个行业来说,大中小企业形成专业协作、合理分工的格局更有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主要是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近几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出现了一些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资产规模得到了快速扩张。但与发达国家的传媒巨头相比,其资金实力仍然不可同日而语。这些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仍然没有达到最佳规模水平,规模效益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相对于发达国家的文化传媒跨国公司的规模来说,我国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在规模上仍然有数倍、数十倍的成长空间。因此,从规模经济角度来说,“做大”目前仍然是我国文化产业各行业的“龙头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3.“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取向与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密切相关。从增强本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的立场来说,规模较大的企业在生产成本和供货能力方面无疑要相对优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在那些担负出口导向作用的产业中,大企业的优势更加明显。站在整个国家利益角度,虽然本国垄断企业的存在可能对本国的资源配置造成损失,但是如果产品大量出口,所导致的后起国贸易的增加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在通常情况下要比国内资源配置的损失要重要得多。当前世界范围内文化与文化产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将文化战略当作它们的国际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市场大肆推销其精神文化产品,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文化入侵,企图掌握国际意识形态斗争的主动权,对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跨国公司在国际舞台上成为主角,在资金、技术、人才、国际营销、资本运营、管理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我国文化企业在资金、规模、技术等方面都处在劣势地位。这种力量对比,使我国文化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在明显的劣势地位。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以及WTO缓冲期结束后,发达国家的文化产品将更大规模地进入我国市场,国际文化资本针对我国企业的国际并购也将日趋频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文化企业要想取得竞争的主动权,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就必须做大做强,壮大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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