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仲裁行业,收录中外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民商事理论性、实践性的文章。
本书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组编,以关注、探讨我国仲裁制度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为宗旨,包含国内外法律及仲裁领域专家关于仲裁案件的主要观点及论述,本辑分为“特载”“专论”“比较研究”三个专题。这些论文的研究题材主要围绕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年度观察(20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预防、专利仲裁制度研究、照付不议合同及其法律问题等,从程序及实体多维度就仲裁行业前沿热点进行了富有探索性的研究。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年度观察(2021)
石静霞
现代经济是服务经济。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演变,服务业在全球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服务业的地位上升带动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 2010年至2019年,全球服务贸易额年均名义增长4.8%,是同期货物贸易增速的2倍;服务贸易占贸易总额的比重由20.3%提高至23.8%。按全球价值链理论和增值(value-added)贸易统计核算方法,服务贸易目前已占全球贸易量的50%以上。尽管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服务贸易各部门均受不同程度影响,如2020年第四季度国际服务贸易额比2019年同期下降18%,但服务业仍占全球经济产出的2/3以上,吸引超过2/3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发展中国家中提供近2/3的就业机会,发达国家则达到4/5。
我国近年来高度重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2020年9月,国务院先后批复和印发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相关方案。将北京打造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并设立以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旨在带动我国形成更高层次的改革开放新格局。因此,“两区”的设立既是北京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大事,也是我国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尝试,有利于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并推动北京服务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在上述背景下,本文在第一部分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框架下服务贸易法的核心内容;第二部分讨论中国作为被诉方的两个WTO服务贸易案(即“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和“中国——出版物和视听服务案”),以加深对服务贸易重点纪律的理解;第三部分关注晚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服务贸易新规则和我国参与谈判的相关情况;第四部分概要提炼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趋势及进一步的市场开放问题。
一、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
鉴于服务业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在1986年启动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服务贸易与投资和知识产权一起,被列为三大新议题。经过多年讨价还价和相互妥协,各谈判参加方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了规范服务贸易的第一套多边原则和规则,即《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GATS于1995年1月1日生效。GATS的谈判及达成对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从而推动世界范围内更广泛深入的经济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GATS的由来及其结构特点
1. GATS的谈判及签订
由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明显差别,适用于货物贸易管理的措施,如关税、配额等边境措施,并不能被用来对服务贸易进行规制。作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基本原则的关税保护、关税约束等,也同样无法适用于服务贸易。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服务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0%以上,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在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美国服务业希望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几乎与乌拉圭回合谈判同时进行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谈判,涵盖了服务贸易内容,这对乌拉圭回合GATS的谈判和签订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经过三个阶段的艰苦谈判,从服务贸易的定义和范围,到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的提出,及至最后谈判方提交具体承诺表,GATS及其附件和承诺表于1995年1月1日与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一同生效。
2. GATS的框架结构
(1)区分WTO成员的一般义务与特定义务
从总体上看,GATS大部分规则围绕服务市场的开放和相关纪律的构建,仿效了GATT以贸易自由化为中心的做法,并借鉴了不少GATT条文的规定。同时,由于GATS作为世界上第一套规制多边服务贸易的框架性协议,其规则和纪律具有初创性,特别体现为GATS在结构上的重要特点,即区分成员的一般义务和特定义务。一般义务是所有成员普遍承担的义务,适用于服务业的各个部门。这类义务规定在GATS第二部分(从第2条到第15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和一般例外等。特定义务也称为“具体承诺义务”,规定在GATS第三部分,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额外承诺。只有当WTO成员在其具体承诺表中作出承诺后,该成员才承担此类义务。GATS采取将一般义务与具体承诺义务分开规范的做法,既可使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遵守一些共同原则和普遍义务,又可使其根据本国服务业的实际发展情况,避免本国服务业因市场开放而受到过于严重的冲击。
(2)框架协定和成员的具体服务承诺表
GATS的完整内容由两大部分构成,即框架协定和各成员按GATS第20条提交的具体服务承诺表。GATS框架协定又由两部分构成,即条款部分和附件部分。GATS条款部分由序言和6个部分共29条构成,主要包括服务贸易的定义及GATS的适用范围、成员的“一般义务和纪律”、成员的“特定义务”、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以及制度条款和最后条款。同时,根据GATS第29条规定,GATS的8个附件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有关服务贸易的案件情况
理解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不能脱离目前已有的GATS案例。乌拉圭回合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并制定了适用于WTO框架内所有协议的统一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以下简称DSU),包括服务贸易争端在内。截至2020年底,WTO成员共提起了30个有关服务贸易的案件。其中,有裁决结果的案件包括纯粹的服务贸易案件3起,即“墨西哥电信案”(WT/DS204)、“美国博彩案”(WT/DS285)、“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WT/DS413)。此外,还有涉及服务贸易的案件9起,即“欧共体香蕉案”(WT/DS16,WT/DS27,WT/DS105)、“加拿大期刊案”(WT/DS31)、“加拿大汽车案”(WT/DS139,WT/DS142)、“中国出版物案”(WT/DS363)、“阿根廷涉及货物和服务贸易措施案”(WT/DS453)、“欧盟有关能源业的某些措施案”(WT/DS476)等。
在WTO框架下,与货物贸易案件数量相比,服务贸易案件数量明显偏少,有裁决结果的案件比例也较低。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各成员在GATS正面清单模式下,对服务贸易领域承诺的义务还比较有限;第二,GATS及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规则还不成熟和详尽;第三,对于许多涉及服务贸易的争议,特别是因模式3(商业存在)所引起的案件,投资者选择了更为常见和发展相对成熟的投资仲裁方式解决。根据对投资仲裁案件的类型统计可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投资仲裁案件统计共报告1104个案件,其中734个案件涉及服务业投资。尽管服务贸易目前尚未成为WTO争端解决的热点,但鉴于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GATS法理的逐步完善,这方面的案件会逐渐增多。
特载
001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年度观察(2021)/石静霞
专论
038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高印立
062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预防/高原 黄瑞
080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实践观察与规则完善/朱华芳 郭佑宁
104 专利仲裁制度研究 /陈健
115 论照付不议合同及其法律问题/崔强
比较研究
129 国际仲裁程序中律师与客户间通信证据的特权保护及我国的证据保护制度 /苏伟
161 《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国际和解协议跨境执行审查制度探究 /张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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