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视角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路径研究》:
(二)村委会的职能之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的决定主体
对于农村土地而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是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职能通常都是由村委会来完成的。村委会在对土地补偿款以及安置补助费进行分配时主要采取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民主方式来决定分配方案。第二种是村委会直接决定何种分配方案。但是第一种方式可能面临着“多数人暴政”以及潜在决策不公平等问题,当然后者也可能会使村委会滥用权力并产生贪污腐败等问题(刘婧娟,2014)。但在实践中村委会在村集体内部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形式呈现出多样化,闫文、许月明(2010)在对河北省的调研中发现村集体内部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分期实物或者货币补偿、一次性补偿与分期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养老保障安置以及集中开发安置等。
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较为简单,直接将土地补偿款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失地农民,但不同的补偿金额(失地农民所获土地增值收益份额)会产生不同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失地农民所获土地增值收益份额主要取决于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几个方面。其中土地的区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农民所获土地增值收益份额的影响较大。距离城市越近、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农民所获土地增值收益份额越高,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一次性较高的货币补偿可能会造成部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不愿意寻找新的工作,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并不愿意通过自我就业的方式来实现经济权利。此外,一次性较高的货币补偿方式可能还存在其他诸多问题,诸如过高的货币补偿可能会影响被征收土地农民的不理性消费而出现返贫等问题。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可能还会导致攀比、厌学等问题。因此,这种较高的完全货币化的补偿方式可能并不能保证主动城镇化和被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进入城市后经济权利的顺利实现。一旦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返贫之后,又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可能就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
分期补偿能够解决一次性给予较高补偿带来的弊端,但是较长时间的支付期限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一次性补偿与分期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既解决了一次性补偿带来的负面影响,又让主动城镇化和被动城镇化过程被征收土地农民有了稳定的长期收入来源。而且这种分期很多情况下是以实物折价的形式,例如衡水在土地补偿方面采取在夏收季节领取一定产量小麦、秋收季节领取一定产量玉米的方式,或者是按照当年的价格进行折算。养老保障安置是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养老保险,个人(来源安置补助费)、集体(来源土地补偿费)和政府(来源土地出让纯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集中开发安置主要通过创办土地股份制企业和开发房地产等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长期收入来源。
村委会在村集体内部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涉及成员权与收益权的冲突,即到底以什么标准来判定是否具有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资格,比如说外嫁女、外出大学生、入赘女婿等,这些都使村委会在执行这个职能时和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发生诸多冲突,进一步的案例分析可以参见下一节的内容。
(三)村委会的职能之三:土地股份公司的实际管理者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中诸多条款也都旨在提高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份额。但是正如前面指出的,当一次性给予被征收土地农民较高的土地增值收益可能存在诸多弊端,特别是在被动城镇化过程中要注重被征收土地农民长期稳定的收入,长期内通过就业提高农民的收入要比给予被征收土地农民一次性较高的土地补偿更好,这有利于被征收土地农民顺利地进入城市体系,提高被动城镇化水平和质量。但大部分被征收土地农民缺乏专业的技能,很难在城市找到合适的工作,进而在很多地区都成立土地股份公司。因为很多城市郊区的土地不是一次性完全被征收,而是逐步完成土地的征收进而被征收土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也是逐步完成的。当土地没有被完全征收时,那么村委会就可以建立土地股份公司,为被征收土地农民提供稳定的工作,保证他们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为他们进入城市体系打下基础。这类土地股份公司有以下特点:①土地股份公司成立的资金主要来自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等。②大多数土地股份公司和村委会呈现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特征,即村主任通常是土地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即“政企不分开”。③被征收土地农民不仅可以在土地股份公司工作获得工资收入,还能获得土地分红收入,这就保证和增加了他们的长期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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