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
在古印度,这种“超经济强制”体现在种姓的建立也是以军事征服和武力威慑为前提。雅利安人原是活动于中亚的游牧民族,大约在公元前1500年进入印度河流域,随后又拓展到恒河流域。在征服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原住民的激烈抵抗,这些原住民被雅利安人称作“达休”或“达萨”,意为敌人。学者们一般认为原住民就是达罗毗荼人,他们鼻子扁平、皮肤黝黑,而征服者雅利安人鼻子高挑、皮肤白皙。因此引入了“瓦尔那”一词,用以区别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其目的是保持雅利安人的统治地位。在《梨俱吠陀》中可以看到,把黑皮肤的被征服种族称为“达萨瓦尔那”,雅利安人自称“雅利安瓦尔那”。到《梨俱吠陀》后期,随着雅利安人内部分工的发展,“雅利安瓦尔那”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三个等级;而随着雅利安人对土著部落的征服,被征服者变成首陀罗和不可接触者。这样,原来的两个瓦尔那的区分便被四个瓦尔那的划分所代替。由上可知,种姓制度的形成不但与部落内部分工相关,而且与种族压迫联系在一起。同时,血缘关系可能在维护种姓间的等级制度上亦起到重要作用,如路易·杜蒙指出,在印度法律的演进过程中父子关系是模仿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也就是卡斯特体系里高阶者与低阶者之间的关系。此外,一些种姓的职业分工根本找不出经济方面的理由。在古印度被认为最污秽种姓的职业,包括与死亡有关的焚尸、搬运人畜尸体,与杀生有关的捕鱼者、狩猎者、屠夫,以及接触人畜排泄物的清道夫、理发匠、洗衣工、接生婆等。从常理来说,任何种姓都不会允许其成员从事卑贱的工作,把洗衣工作等从家庭经济中分离出来,实在找不出什么经济方面的理由,因为在古印度还远未发达到需要专职从事这类事务的程度。合理的解释就是种姓的分工是借助某种“超经济强制”的指定劳役实现的。
在缅甸蒲甘王朝的碑刻铭文中,蒲甘国王被其臣民称为土和水的主人,因此有学者认为蒲甘乃至后代的历代国王对全国土地享有绝对所有权。但实际上只有一部分土地直接归国王真正所有,即分给隶属于王室之“拉迈”的土地,这部分田又称为王田。这些王田多分布在缅甸中部叫楱、曼德勒、敏建、沙粦等国家中心地带。国王为扩大王田面积,常常宣布荒芜的土地、河水冲积所形成的岛屿为王田,有时还夺取和没收违犯法律和参加叛乱人员的土地。种种迹象表明,国王是国家所有土地和水的最高所有者,只是臣民对国王的一个美好祝愿。国王名义上是水和土的主人,事实上部落首长和村寨领袖对其拥有的土地具有实际所有权。在缅甸社会中,似乎还没有出现过农民因失去土地沦为流民的现象。故有学者说:“一个人并不因为拥有土地而居住在某个村庄,相反,他拥有土地是因为他居住在某个村庄。”因此缅甸王朝要实现对国家统治和经济掠夺,就只能通过包括征服在内的“超经济强制”手段奴役人民来实现。东吁王朝的良渊王和阿那毕隆为了增加阿赫木旦的人数,每次出征后都把大批战俘带回上缅甸,编成为王室服役的阿赫木旦组织。他隆王从勃固迁都阿瓦时,亦带回大批孟人、缅人、老挝人、掸人、印度人,把他们安置在皎克西、敏养、亲敦江流域、牟河沿岸等农业灌溉区,并让他们为王室服役。其后雍籍牙王朝的统治者也普遍采用这种做法来实现直接剥削和统治。总之,这些朝代对服役者的占有和控制都属于“超经济强制”。
在阿兹特克帝国,国家分成许多氏族集团,土地属各氏族集团共有。帝国征服和扩张的目的并不是侵占土地,而是扩大服役部落或氏族的数量。战败的部落或氏族保持独立状态,并不破坏其内部组织结构。帝国划分了38个交税纳贡区,并派遣收税官进行监督。由于这种贡纳是建立在赤裸裸的“超经济强制”基础上,容易引起被征服者的激烈反抗,故而我们看到拒绝纳贡、抗税、杀害收税官的事件在帝国统治下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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