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计划是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政府结构中建立一个国家原子工业和能源委员会,以实施长期的核政策、维持核防御平等、发展基础科学、遵守核武器和核能领域的国际义务和保障等。
然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领导层强烈反对建立共和国间的经济联合体,由于随之而来的苏联解体,其余30%的企业脱离了苏联的核能联合体,其中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铀开采企业和近半数的核电站。
由于苏联的解体,苏联原子能工业部还未经历任何重大的变革便不复存在了。
作为一个新的国家,俄罗斯联邦在考虑管理核电综合体的各种选择(包括将综合体的非武器部分与国家原子能委员会合并成为一个经济集团公司的方案,国家原子能委员会不仅负有实行国家调控所有核工业的职能,还负有直接管理与核武器相关的企业的职能)之后,组建了俄罗斯原子能部,部长为维克托·尼基托维奇·米哈伊洛夫。
建立核电站营运组织的工作在当时俄罗斯业已形成的法律基础上得以完成。
俄罗斯开展的改革进程,伴随着私有化以及经济实体活动中组织形式与法律形式的改变,这为核电站的管理工作创造了新的环境。与其他工业领域一样,核电站站长一职也引入了选举的方式,而不是由上级管理任命,同时经济活动的新规则也得以引入。此外,为确保核电站有效、安全运行,新的规范与新的问题也出现了。
《原子能利用法》的编制工作长期由苏联(和后来的俄罗斯)负责。该法规遵循公认的核电工业安全保障方式,其中规定:应组建营运组织,由这种组织开展核电站运行的所有活动,并对之全权负责。
在与国家财产委员会长期合作的过程中,俄罗斯原子能部试图找到这样一种营运组织的组成形式,即它既能够在任务的内容与目标方面行之有效,又可以为当时俄罗斯的立法和监管框架所接受。
俄罗斯原子能部与核电站运行相关的管理机构领导人,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推动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系统,只能是对解决实际问题有所帮助。在新的经济环境下,电站工作人员的物质条件明显得到改善,与此同时,负责领导他们的机关专家,也就是俄罗斯原子能部的工作人员,则有着严格的工资限制,因而导致了管理人员中的高流动性,该部的结构便难以保证达到合格的管理水平。经济实体向上层建筑的地位过渡,本来是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差异的。
原来的情况是这样的,即每一座核电站都要符合“国有企业”的现行规章制度。
消除核电站相关企业的独立地位,并以联合所有核电站的形式建立新企业,这种方案在当时是一项艰难的决定,得不到核电站管理层的支持。向每个核电站的营运组织赋予领导的权力,就破坏了整个体系的统一,对建立统一的运行基础设施和保障统一的技术政策都起到阻碍作用。
由于总统令的筹备工作,1992年3月在原子能部框架内组建的“俄罗斯核电”康采恩获得了“营运组织”的授权(1992年9月7日第1055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关于俄罗斯联邦核电站营运组织》)。最终,一个特殊的解决方案得以议定,即在保留各个国有核电站企业的情况下,创建一个国有康采恩企业,在统一的管理下,这个国有康采恩企业能够联合所有核电站的活动。如此一来,预计康采恩(及其管理部门)与核电站(及各管理处)之间的权力分配将由专门的规章制度来确定,该项规章制度将确保整个联合体作为一个统一的机构进行运作,这种统一的机构负有运营组织的职能(就是说,康采恩是所有核电站联合起来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以其他的术语来说,核电站可以被看作一个统一的“企业”——康采恩的众车间,总统令为这些车间保留了作为独立经济实体——工业企业的特权)。
组建“俄罗斯核电”康采恩背后的推动者是叶夫根尼·伊万诺维奇·伊格纳坚科,后来他成为康采恩的总负责人,埃里克·尼古拉耶维奇·波兹迪舍夫当选为康采恩的总裁,鲍里斯·瓦西里耶维奇·安东诺夫在康采恩中分管核电站的运行工作。
由于电站与康采恩权力划分的相关文件准备了多年,这一目标其实已经被康采恩的领导层有意撇下,结果总统令规定国有企业“俄罗斯核电”康采恩仍留在康采恩的行政管理机关范畴内。所有进一步的实际工作,直到2000年底都是在前述目标与康采恩存在形式之间的这种矛盾下进行的。
保障核电站各方面活动的管理局,从原子能部的机关中转入康采恩辖下,并且作为独立的国有企业。所有在运行、在建设、在规划、业已封存(除列宁格勒核电站外)的核电站,同保障着核电站运行的企业和组织一起被纳入康采恩的活动中(在形式上,这些国有企业和国有组织的联邦财产是在经济管辖权的基础上分配给“俄罗斯核电”康采恩的),其中包括:(1)“能源”科学生产公司(下辖全俄核电站运行科学研究所);(2)“全苏原子能技术工业”生产公司;(3)“原子能维修”生产公司;(4)“巴拉科沃原子能涡轮机维修”生产修理企业;(5)“库尔斯克原子能涡轮机维修”生产维修企业;(6)“原子能机器修理”工厂;(7)“原子能备件”生产公司;(8)实验和动力设备的实验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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