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丛书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套大型当代中国国史和国情丛书,是新中国国史研究领域的标识性作品。该丛书以无可辩驳的史实客观呈现了新中国成立以后近40年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所取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建设成就,是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有机衔接的忠实记录。这套百科全书式的丛书,是全面了解新中国国史和国情的资料库、数据库、信息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权威、可靠、内容丰富、立论科学的信史。《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呈现了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辉煌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检察制度,自1949年随着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创建以来,已经38年了。38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检察制度在曲折的道路上向前发展,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斗争中,已经摸索出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并逐步趋于完善。
人民检察机关从它建立的时候开始,就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律监督的职能。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根本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人民检察机关通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等重大案件的检察,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案件的侦查,对犯罪分子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及对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维护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人民检察机关为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并且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而努力。
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通过翔实的史料,缜密的分析,充分的论证,向全中国各族人民和世界上一切关心中国法制建设的朋友们,展现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画卷,介绍检察工作的成就,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误的教训,展望前景,借以推动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这无疑是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情。
当代中国的人民检察制度,虽然只经历了38年的历史,但是,检察制度作为人类文明史上的一项政治法律制度,却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
人民检察制度是在彻底摧毁旧中国检察制度的基础之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与法制的原理为指针,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的检察制度,它与资本主义和旧中国的检察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检察制度作为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又有它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社会连续性。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者,并没有割断历史,而是借鉴和吸取了古今中外检察制度中的一切优秀成果和精华。从历史的观点来看,当代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和发展,不可避免地与中外历史上的检察制度或法制思想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具体地讲,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理论;(2)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弹劾制度及其法律思想;(3)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和他领导创建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4)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检察制度。以上几个方面同当代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关系,前两者只是间接的影响,后两者则是直接的渊源。
二
在人类文明史上,司法制度经历了这样的发展过程:(1)由国家审判代替私人复仇;(2)在国家职能中,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形成专门的司法机关;(3)司法制度中的审判职能与检察职能实行分立,形成检察制度。
从司法制度中产生出检察制度,是阶级斗争的发展,导致诉讼形式不断发展变化的结果。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形态的更迭,阶级斗争形式的变化,人们对犯罪性质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对犯罪的追诉制度日趋严密,从而使诉讼形式经历了从私人起诉到公共起诉,再到国家起诉的演变过程。私人起诉发生在人类从原始社会的蒙昧和野蛮状态中摆脱出来以后,原始社会的习惯还束缚着人们对罪与罚的认识,仅仅把犯罪当成私人之间的仇怨,因此对犯罪行为的诉讼采用了私人起诉的方式。随着阶级斗争的深化和阶级统治的加强,人们认识到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用它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从而把违反法律的犯罪现象,视为对整个公共生活秩序的侵犯,遂产生了公共诉讼的形式。在公共诉讼形式下,不论案件是否涉及个人利益,任何公民都可以对犯罪行为提起控诉,而国家对罪犯的审判也注重了犯罪行为本身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当社会发展到从封建割据走向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时代,封建王权日益加强,阶级斗争也日趋激烈。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王室地位,把犯罪视为对王权的直接威胁和对王政的严重破坏。为了有效地追究犯罪,由国王任命的检察官应运而生。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犯罪进行侦查,听取私人控告,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书,参与法院的审判。13世纪末法国国王菲利普四世当政时期设立国王检察官一职,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检察制度的开端。
阶级斗争的发展是检察制度产生的根本社会原因,而诉讼形式的变化,则是检察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之一。因此,由国家追诉犯罪这种诉讼形式,对检察制度的影响是普遍而深远的。直至当代,或者是在全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或者是在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担任国家公诉人追究刑事犯罪责任,仍然是各国检察制度共同的基本内容。在资本主义国家是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是这样。世界上建立检察制度比较早的国家的检察官就是从国王的律师或国王的民事诉讼代理人演化而来的。直到当代,仍然可以看到这种历史的痕迹。如检察官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在涉及政府的民事诉讼中充当政府代理人,对国家法律的实施实行监督等。检察官的这些职权,也因各国的历史发展不同,分别成为某些国家检察制度的内容。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沿用着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各级地方封建官吏都兼理司法。在中央一级虽然有刑部、大理寺等司法机关的设置,但遇有重大案件仍要由“九卿“①等会审,最后裁决在于皇帝,司法权很不专一。直至清朝末年,由于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提倡维新变法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蓬勃发展,猛烈地冲击着清王朝的统治。清王朝统治者为了挽救其摇摇欲坠的局面,才打出了“仿行宪政”的骗人旗号,被迫作出某些君主立宪的姿态。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清王朝颁行T《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在大理院下设各级审判厅,并在各级审判厅内设各级检察局。各级检察局设置检察长_人,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监视判决的正当执行。这就把现代检察制度引进了中国,形成中国历史上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初次分离。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这种检察制度先后和北洋军阀及国民党统治结合起来,成为镇压人民,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国民党政权的检察机关采取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体制,将检察机关设立在法院内。它的职权,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并且协助自诉和担当自诉。
三
在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检察制度以前,中国虽然没有建立起现代的检察制度,却早就有了对官吏的司法弹劾制度,即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御史制度。这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的检察制度。
中国自秦汉建立统一的封建帝国以后,为了维护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将原来在战国时代负责图书秘籍和记录帝王言行的御史,改变为负责纠察弹劾官吏的御史大夫。从而建立起了延续2000多年的同封建君主政体相适应的御史制度。御史大夫执行行政监察和司法弹劾的双重职责,以维护封建的法制。至唐朝,御史制度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掌管对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吏的纠劾,参与大理寺审判活动,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o宋代御史台的司法职能有所扩张,凡违法失职的官吏,御史台有权先行侦讯;大理寺左右推事审理的案件如有翻异,交由御史台推究,这就加强了御史台司法监督的权力。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享有广泛的职权,专职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对重大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刑部、大理寺审理。清代都察院的权力更大,与刑部、大理寺组成“三法司”,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都察院左都御史,是“九卿会审”的法定成员。刑部判决,大理寺的复核,均受都察院监督。对错误判决,有权弹劾,并可以接受诉讼,审理有关案件。历代王朝御史制度的隶属关系和官署名称虽有变更,但“纠察百官”“辨明冤枉”这种监察、监督的职责,则是始终一贯的。前者类似现代检察机关的法纪检察工作,后者相当于现代的审判监督。所不同的是御史还享有审判权。
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御史,作为“治官之官”通过对司法实行监督,对各级官吏实行弹劾,加强吏治,提高了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虽然御史制度与现代检察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及其组织与活动内容都有很大的差异,但是,作为监督法律的执行,查处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以维护中央集权的一种制度,确有某些相似之处。这种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过的并且起了相当作用的御史制度,有其合理的一面。它通过弹劾官吏和平反冤狱,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御史制度虽然有其阶级的历史的局限性,但是经过批判和改造,也可以作为建设人民检察制度的借鉴和参考。
总序
绪论 1
第一编
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开创和检察工作的发展
第一章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时期 18
第一节人民检察制度的创立 18
第二节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召开和检察制度的初步建设 24
第三节 参加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29
第四节 参加“三反”“五反”运动,査处大案要案 37
第五节参加司法改革运动,纠正错捕错判 44
第六节 参加“新三反“斗争,检察违法乱纪案件 47
第二章检察工作的发展和波折时期 52
第一节中共中央发布指示,加强检察工作 52
第二节一九五四年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颁布和检察制度的发展 57
第三节运用检察武器,保障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实现 62
第四节 继续参加镇反运动,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安全 69
第五节 侦査起诉和宽大处理日本侵华战争犯罪分子 84
第六节“左”倾思想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和检察机关对“取消风”的抵制……103
第七节 打击现行破坏活动,正确执行“三少”政策 112
第八节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119
第九节“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实行专政 124
第十节开展社会改造的检察工作 132
第三章检察工作的中断时期 135
第一节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检察机关的罪行 135
第二节检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138
第三节检察机关被破坏的深刻教训 140
第四章检察机关的重建和发展时期 144
第一节人民检察院的重新建立 144
第二节平冤狱张法纪,保障公民民主权利 151
第三节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166
第四节 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保卫“四化”建设 185
第五节 加强对监管改造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劳改、劳教人员的改造 ……207
第六节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检察起诉 225
第七节发展国际交往,促进检察制度的建设 244
第二编
少数民族地区的检察工作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章少数民族地区的检察工作 252
第一节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和检察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252
第二节全国法制的统一和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 260
第三节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 269
第四节少数民族检察干部的培养、提拔和使用 278
第六章军事检察院的工作 287
第一节军事检察工作的简要历史 287
第二节军事检察院的任务和工作成就 291
第三节建设适合军队特点的军事检察制度 300
第七章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工作 305
第一节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历史和概况 305
第二节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任务和作用 308
第三节坚持铁路检察院的建设和工作 315
第三编
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及其基本问题的概述
第八章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324
第一节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变化 324
第二节关于检察机关的任务 328
第三节 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331
第四节检察制度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335
第九章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组织原则 341
第一节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341
第二节检察委员会 342
第三节中国共产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347
第四节国家组织系统中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 350
第十章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355
第一节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等重大案件的检察权 355
第二节对刑事案件的侦査 356
第三节侦査监督 363
第四节对刑事案件的公诉和审判监督 370
第五节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所工作的监督 380
第六节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387
第—章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390
第一节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390
第二节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393
第三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96
第四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99
第五节依靠群众的原则 403
第十二章检察机关的人事制度和队伍建设 407
第一节检察机关的人事制度 407
第二节 检察队伍的建设 411
第三节向实现干部队伍“四化”的目标前进 417
第十三章人民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424
第一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 424
第二节以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理论为指导 430
第三节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 438
结束语 445
附录一 人民检察工作大事记(1949—1986年) 450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制度的规定 492
后 记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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