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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年第9辑,总第17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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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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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26693
  • 作      者:
    选组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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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辑刊登了《意见》。
  在“司法实务问题研究”栏目,本辑刊登了《破产案件中的财产腾空问题研究——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为例》。该文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为例,分析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现状和破产财产腾空难的主要原因,并根据实践经验探讨对策,以期解决破产财产腾空难的问题,从而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栏目,本辑刊登了《柯某锋诉陈某伟股权转让纠纷案》。该案的裁判阐明对于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反悔,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较为合理的解释。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登记变更属商事公示要件,当事人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以证实股权代持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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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年第9辑,总第177辑)》:
  一、设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企业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了企业成立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企业成立的标志是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企业成立。现实中,大部分企业发起人仅仅重视企业设立的结果,不重视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如期成立或企业成立后出现大量纠纷。就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作如下建议:
  1.关于民营企业组织形态的选择。现实中的民营企业经营组织形态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此相对应的还有子公司、分公司。企业组织形态不同,反映了不同的企业性质、地位和作用。因此,不同企业组织形态的法律风险及后果不同。
  避免对特定产业、行业领域设立企业组织形态的相关规定不了解,盲目选择企业组织形态。投资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态,可能导致企业设立申请无法获批,造成企业设立成本的增加。为此,投资者应对涉及企业组织形态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深入了解,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确保企业形式与法律法规政策相符合。
  避免资金不足却坚持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态。发起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如果采取违法手段追求较高的组织形态,则面临需要发起人补足出资,缴纳罚款,以及承担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同时公司可能面临罚款、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建议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切忌拖延出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可根据资金情况,用变通的形式暂时开展业务,等资金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注册变更。
  避免缺乏综合考量而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态。如果对出资人责任大小、税负、企业组织正式化程度、存续期限、运营成本、股东对企业财产的控制权、股份权益转移自由度等因素缺乏综合考量,容易导致选择不适合企业组织经营发展和发起人利益的企业形态。建议投资者充分考量发起人的条件及资格,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态;综合考量出资人的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以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态。2.关于出资。私人出资是民营企业的资本来源。出资是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权益划分的依据来源。投资者应充分注意出资的法律风险,并加以防范。
  避免出资形式选择不当。出资形式选择不当,将导致企业的设立申请不被受理和批准、出资协议无效、向其他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建议投资者在出资前对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了解,或者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对出资资产进行严格的审核。现金出资要注意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外币出资的还要注意汇率折算。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的出资,要注意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避免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额等资产评估不实的情形。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额,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不被有关机关认可,延误企业设立或者最终使企业设立不能等法律风险。建议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签署有效的作价认可协议。对于投资者而言,在资本认缴制度下,没有必要夸大注册资本,合理控制注册资本数额,减少股东应出资对企业产生的负债。在确定注册资本数额时,要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企业未来为取得某项资质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以及企业与投资者的税务筹划,既不可盲目求大,也不可过于贪小。
  避免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是,虚假出资人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等。建议严格遵守验资制度,在公司成立后,要设立专门的账户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并且严格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股东抽逃资金;通过审计确定是否抽逃出资。审计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审查,并由其签名和盖章;建立严格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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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9年6月20日)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与解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9年5月30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商事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
(2019年5月13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
保障的实施意见
(2019年5月13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2019年6月15日)

【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节录)
安徽法院2018年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节录)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破产案件中的财产腾空问题研究
——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为例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柯某锋诉陈某伟股权转让纠纷案
[评析]对于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反悔须有正当理由
江阴华中公司诉福建龙岩公司、紫金亿丰公司合同纠纷案
[评析]担保人承担主债务之外的违约责任的司法审查

【最新立法司法动态】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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