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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9 总第17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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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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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26563
  • 作      者:
    选组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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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这是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第二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此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药品审批制度;完善药品全过程监管制度:明晰药品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为便于读者理解与适用新法,本辑收录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作出的关于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认真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党中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正式上升为法律,试点改革迈向依法改革、全国铺开。本辑收录了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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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9 总第177辑)》:
  二、法官法修改的定位和原则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法律修改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是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总的来说,此次法官法修改属于法律修订,即对法官法进行较大范围的修改,修改内容既包括基本原则、重要制度,也涉及框架结构和具体规定。当然,在此过程中,201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情况,以修改决定的形式对法官法进行了局部调整,将国家司法考试变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仅涉及原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两个条款的修改(参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按照中央和全国人大的部署要求,法官法修订草案在研究起草过程中,着重遵循了以下几项重要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
  法官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的具体体现。法官法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统一部署,找准法官制度改革的立足点和着眼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无论是在总则中规定"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立法目的,还是在法官的遴选、任免、管理及监督等章节中贯彻党管干部原则,都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要求。
  二是符合宪法精神。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法官法修改工作深入贯彻宪法精神,严格在现行宪法框架下进行,突出了宪法的地位和权威。新修订法官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强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总则第三条中要求"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并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法官应当履行的第一项义务,在法官的任职条件中也专门规定法官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都充分体现了对宪法原则、宪法要求及宪法精神的尊重和遵循。
  三是尊重司法规律。
  法官法的修改对法官队伍建设影响深远,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必须符合我国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必须遵循审判规律和司法职业特点,真正解决人民法院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这是此次修法工作的基本立足点。如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牛鼻子"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就是由司法权的亲历性规律决定的。过去,我国司法权运行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案件办理由院庭长层层审批,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既难以有效保障司法公正,也难以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实践中,司法要解决的诉讼纠纷,往往是诉讼双方各执一词、各论其理,法官必须以直接言辞为亲历的主要方式,以庭审为亲历的主要场所,亲自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亲自听取各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才能切实避免偏听偏信,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因此,此次法官法修改严格遵循司法活动的亲历性规律,确立了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在第八条法官的职责中明确规定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在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官对任何干涉办案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充分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方向和核心要求。当然,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监督,否则就会失控而走向反面。第一条在立法目的中明确"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在第九条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法官应受惩戒的情形,其实也是从反面加强对法官履职行为的规制和约束。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又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明确院长、庭长权力清单和管理职责,健全履职指引和案件监管的全程留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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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修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准确理解新修订法官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努力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官制度的新发展
修订后法官法的罅漏与弥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继承与变革:繁简分流立识二合一模型之建构
——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识别的思维路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的性质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龚汉某诉陈晓某、陈某、姜某、石俊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评析]财产经多次转让时债权人不得连续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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