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全文翻译。
《泰王国程序法汇编》收录了《泰王国民事诉讼法典》(2020年修订)、《泰王国刑事诉讼法典》(2019年修订)和《泰王国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2019年修订)三大诉讼法。《泰王国程序法汇编》首次以中文形式系统地展现了泰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从立案、受理、审理、判决与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呈现泰国现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特色与亮点,为读者快速系统了解泰国诉讼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了资料。
第十五条 法院不得在管辖权范围之外行使职权,下列情况除外:
(一)如果被询问、检查的人员,或者财产所有人、场所主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在管辖权范围之外,对上述人员进行询问或检查。
(二)法院可以对管辖权范围之外的当事人或人员签发传票。对于依照本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签发传票的,必须事先征得有管辖权法院的同意。
(三)法院依照本法典的规定,作出执行或逮捕、拘留决定,可以在任何地点使用。
法院对其管辖权范围之外的案件具有执行权并对其进行执行的,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执行。
民事法院依照《普通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受理的案件,或者依照第六条/(一)规定移送给民事法院的案件,如果民事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其管辖权范围之外的上述案件进行审理。
第十六条 如果需要进行询问、检查或审理的:
(一)可以由管辖权范围之外的任何一个初级法院进行;
(二)可以由大城府、吞武里府(曼谷)管辖权范围之外的民事法院或刑事法院进行,或者由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进行。
前述法院有权依照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指定其他初级法院进行询问、检查或代为审理案件。
第十七条 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应当按照案件目录中的案号顺序进行审理,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法院有权审查法院工作人员接收的诉讼文书,以便向法院递交,或者向当事人或其他人送达。
如果法院认为其接收的诉讼文书中的文字无法识别、无法理解,或者夸大其词、未记载具体事项、没有签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附加相关材料的,又或没有足额交纳或垫付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重新制作或修改诉讼文书,要求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交纳或垫付案件受理费以及法院认为须交纳的其他案件处理费。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法院认为其接收的诉讼文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提交,除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外,特别是在提交的诉讼文书中发现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不在其管辖权范围之内的,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以便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法院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其他地方作出予以受理的裁定。
对于法院依照本条文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根据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九条 法院有权根据案件需要作出裁定,要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亲自到庭,即使上述当事人已经有代理律师也不例外。另外,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亲自到庭有可能依照下列条款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
第二十条 法院有权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以促成当事人就争议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第二十条之二 为了便于调解,当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或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时,法院可以在仅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亲自到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律师是否到庭均可。
当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或者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时,法院可以指定有关个人或团体作为调解人,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调解的原则和方法、调解人的指定以及调解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照经最高法院大会审议并通过的《最高法院院长规定》执行。
第三款规定的《最高法院院长规定》,于《政府公报》公布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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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泰王国民事诉讼法典
1934年泰王国刑事诉讼法典
1999年年泰王国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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