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制》:
三、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基本特征有以下6个方面。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有:①国家的根本制度;②社会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③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⑤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及其体系。这些都是国家生活中带根本性的问题。从法律形式上说,宪法是法律之法律,是母法。
(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最显著的特点。这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决定的。宪法既然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其他法律只规定一般性的问题,这就决定宪法必然在国家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内容相违背。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尊严,不允许朝令夕改,变化无常。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的必然要求。形式上的严格程序使它能够获得比其他法律更广泛的民意基础,保障宪法规范的稳定。
首先,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是特别的权力和立法机关,不能由一般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宪法。其次,通过或批准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程序要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2/3或3/4以上多数赞同才能通过并颁布实施,有些国家还要求进行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只要立法机关成员过半数赞成就可以通过。
(四)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
宪法既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总章程,因此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必然是非常广泛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广泛;二是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变化发展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它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作用范围逐渐扩大的结果。受社会主义国家职能所决定,其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自建立以来一直处于较大的状态,因而其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像资本主义国家有一个从小变大的过程。宪法规范与某一部门法所表现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广泛性是显而易见的。
(五)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从内容上说,它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从范围上说,它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这样广泛、复杂的问题,宪法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其文字表述也必须非常简明概括。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通常都不能规定法律后果部分,宪法规范往往只规定允许、禁止或者要求人们的行为的那一部分,而不规定违反该规范的要求所招致的法律后果的那一部分,具体的制裁办法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原则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范有较强的稳定性。只要客观形势的变化没有引起国家根本制度的质的改变,尚未达到完成国家根本任务的程度,宪法所做的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规定,仍然能够适用,就不能轻易修改和废止宪法。美国宪法颁布至今已232年,没有作根本修改,只是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增加了27项修正案。
政治制度一旦确定之后,其变化的幅度一般较小,而经济制度变化幅度往往较大。因此,关于政治制度的宪法规定就可以较具体一些,而关于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就应当更原则一些,以保持国家宪法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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