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让与担保概论、不动产让与担保
第一节 让与担保判例的法形成
第二节 附买回特约买卖合同的债权担保目的的推认与让与担保——最高法院平成18年2月7日第三小法庭判决(民集60卷2号480页)
第三节 租地上建筑物的让与担保权人受有建筑物之交付并使用收益的情形与承租权的让与或转贷——最高法院平成9年7月17日第一小法庭判决(民集51卷6号2882页)
第四节 被担保债权清偿期到来后让与担保权人处分标的不动产与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回标的不动产的权利——最高法院平成6年2月22日第三小法庭判决(民集48卷2号414页)
第五节 可否将债务人的债务清偿与让与担保标的不动产返还请求权等合为一体,在法律构造上将其作为一项具有形成权性质的取回权,从而适用《民法》第167条第2款——最高法院昭和57年1月22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民集36卷1号92页)
第六节 自让与担保权人处受让标的不动产之第三人可否援用让与担保权设定人享有之清算金支付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最高法院平成11年2月26日第二小法庭判决(判时1671号67页)
第七节 被担保债权清偿期届至后让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扣押标的不动产与第三人异议——最高法院平成18年10月20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民集60卷8号3098页)
第八节 让与担保权设定人抛弃取回权与请求支付清算金——最高法院平成8年11月22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民集50卷10号2702页)
第二章 个别动产、集合动产让与担保
第一节 承认基于动产让与担保而行使物上代位权的事例——最高法院平成11年5月17日第二小法庭裁定(民集53卷5号863页)
第二节 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再讨论——“标的物”的中途处分
第三节 英格兰浮动担保中担保权人对个别财产的权利
第三章 债权让与担保
第一节 将来债权概括性让与的有效性与对抗要件——基于最高法院平成11年1月29日第三小法庭判决
第二节 债权让与担保的设定通知不构成通知债权已移转至担保权人的事例——东京高院平成11年11月4日判决[判时1706号18页(民集55卷6号1084页)]
第三节 就指名债权让与预约以附确定日期的证书向债务人作出通知或取得债务人的承诺,之后预约完结而产生的债权让与效力可否对抗第三人——最高法院平成13年11月27日第三小法庭判决(民集55卷6号1090页)
第四节 将来债权让与担保中的债权移转时期与《国税征收法》第24条让与担保权人的物的纳税责任——东京高院平成16年7月21日判决[金法1723号43页(民集61卷1号273页)]
第五节 集合债权让与担保与溢付款返还义务的归属
第四章 预告登记担保、所有权保留
第一节 怠于作出《预告登记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之通知与请求本登记承诺——最高法院昭和61年4月11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民集40卷3号584页)
第二节 基于所有权保留而取回标的物与权利滥用——最高法院昭和50年2月28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民集29卷2号193页)
第五章 融资租赁等
第一节 真正租赁与担保租赁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清算义务——最高法院昭和57年10月19日第三小法庭判决(民集36卷10号2130页)
第三节 用户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时的租金支付债务——最高法院平成5年11月25日第一小法庭判决(金法1395号49页)
第四节 消极担保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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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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