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立法、执法及合规三个角度,对英国反贿赂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了全面而细致地阐释。通过剖析《2010年反贿赂法》等法律法规、核心制度及配套实施机制的制定过程,作者首先解释了英国在治理贿赂和腐败方面如何做到“有法可依”。其次通过介绍机构设置及列举具体的案例,作者说明自相关法律实施以来英国的相关执法机构如何做到“执法必严”。最后,在总结英国立法与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者就个人和商业组织如何加强反贿赂和反腐败合规建设提出了建议。
前言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腐败法律的国家。早在1889 年,英国就出台了该国第一部反腐败制定法——《1889 年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Public Bodies Corrupt Practices Act 1889)。时隔122 年之后,英国在2010 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贿赂法,即于当年4月8日通过并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2010年反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该法是英国百余年来对其反腐败法最彻底的修订。自出台以来,该法饱受赞誉,被认为是“全球反贿赂立法的黄金标准”“发展中国家有效遏制域外贿赂的示范性立法”“其他国家更新本国立法的标杆”,甚至被视为“英国的宝贵财富”。事实上,无论在当时,还是在其正式实施10年后的今天,该法都堪称世界上最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为反贿赂立法,尤其是反海外贿赂立法设定全球基准的示范性立法。
关于什么是腐败(corruption),世界上有3种较为流行的定义。一是联合国采用的通常定义,即腐败是“滥用或误用公权牟取私利”(abuse or misuse of public power for private benefit)。二是世界银行采用的狭义定义,即腐败是指“滥用公职牟取私利”(abuse of public office for private gain)。三是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采用的广义定义,即腐败是指“滥用受委托的权力牟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牟取私利”(abuse of entrusted power for private gain)。这3种定义的区别在于滥用的对象是公权、公职,还是受委托的权力或职权。实际上,前两种定义的含义极为接近,它们与第三种定义的区别在于“将滥用的对象缩小到了政府权力或官方公共权力”。一般而言,腐败的表现形式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敲诈勒索、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制造或利用利益冲突、徇私舞弊、非法政治献金、裙带关系和保护主义等。其中,贿赂是目前已知最为普遍、对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形式,并在很多情况下被视为对腐败最狭义的解释。质言之,腐败的外延包含贿赂,贿赂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反腐败首要的是反贿赂,反贿赂是反腐败的关键组成部分。
在《联合国反腐败政策指引》(UN Guide for Anti-Corruption Policy)中,贿赂被定义为:“为了不适当地影响行为或决定而给予利益。它既可以由索贿者发起,也可以由行贿者发起。”与之类似但更为具体地,透明国际将贿赂定义为:“提议、许诺、给予、收受或索取利益,作为非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或违背信任行为的诱因(inducement)。诱因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金钱、礼物、贷款、费用、报酬或其他利益,例如缴税、服务、捐赠、优惠等。”换言之,这些贿赂款项是指金钱或非金钱的不正当利益(undue advantages),它可以是任何有价值之物(anything of value)。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国外政府发布的相关法律文件中,还是在国外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论述中,贿赂和腐败经常会一起并列使用,而不对两者进行严格区分。而且,在国外一直存在“反贿赂和反腐败”(Anti-bribery and Corruption)的固定搭配,例如“反贿赂和反腐败合规”又简称“ABC 合规”。为行文之便,本书在部分章节也不做严格区分。
从分类上看,贿赂可分为主动贿赂和被动贿赂,前者是指行贿,后者是指受贿;实质性贿赂和非实质性贿赂,前者是指行贿和受贿,后者如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公共部门的贿赂、私营部门的贿赂和其他非营利部门的贿赂,其中,公共部门的贿赂又称公职贿赂,私营部门的贿赂又称商业贿赂;自然人实施的贿赂和组织特别是商业组织实施的贿赂,其中,商业组织通常分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国外也被称作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或实体);国内贿赂和国外贿赂,后者又称域外贿赂或海外贿赂,往往涉及国际或跨国贿赂;贿赂国内公职人员和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商业组织的对外贿赂(outbound bribery)和对内贿赂(inbound bribery),前者是指员工对外行贿,后者是指内部员工受贿;等等。
英国《2010 年反贿赂法》“虽然只有短短20 个条款,但其在立法体例上开创了一体化的贿赂犯罪治理立法模式”,全面涵盖了上述所有类型的贿赂,即通过改革其反腐败刑事法律,提供了一个现代化的、统一的、全面的贿赂犯罪化新方案,特别是强调打击商业贿赂和海外贿赂。该法充分反映了英国致力于打击贿赂和腐败的决心,即英国政府“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会促使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努力摆脱某些部门或市场中可能持续存在的贿赂文化,并有助于确保国际商业交易中的高道德标准”。该法的颁布实施还表明,英国始终希望在反贿赂和反腐败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在国际反腐败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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