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修辞的核心是政治要借助于公民的实际判断能力,而霍布斯试图说服公民将自己的判断让渡给国家,在有争议的问题上服从国家的决定,而不是自己来做出判断。因此,判断力是区别古典修辞和现代修辞的核心因素。
判断力是以某种方式利用人类的感觉、信仰和情感对特定情境作出反应的心理活动,它们无法用任何方式简化为一条简单的规则。这种判断可以包括将新的信息整合到现有的思维模式中,调整这些模式以便为一个新的视角或两者都提供辩论的机会。判断力有几种:逻辑的、审美的、道德的、政治的等等。①但是判断力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实践智慧或实践,以及阿奎那所讨论的“谨慎”紧密相关,也与人们的常识有关。判断力强的人善于评估和应对困难、模棱两可的情况。他们有某种本能的敏感性和鉴别细微差别的能力,使他们以某种方式专注于事物之间合理的相似性和差异,注意到某一特定的情况类似于自己经验中的过去事物以及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
亚里士多德解释修辞是在每个具体情况下发现可以利用的说服手段的能力②,这个修辞概念与当代认知科学有关联。认知科学研究发现,人们遇到新事物时,通过从记忆中调用那些最容易使用的信息,或者似乎最容易对比的信息,建构心理意象和框架,进行学习。学习过程中,人们将新信息分类,“分块输入”,嵌入到记忆的图式或知识结构中。一旦建立了这些记忆库,每当人们遇到新信息时,就会在记忆库中搜索,寻找那些帮助人们感知和解释当前信息的知识结构或范畴。③因此,人类的判断思维主要是比较过程:看到新现象时,人们通过把所遇到的现象与记忆中存在的知识结构联系起来,从而最终理解新现象。从这个意义来看,思维的关键环节是识别模式的能力和倾向,换句话说,就是建立联系。人们经常无意识地选择最匹配的范畴,这种选择影响人们对新信息的看法:它“过滤”人们看到的现象,对事物进行“分类”,“设定”人们理解现象的方式,使理解与判断成为可能。
这种认知论假设人们凭本能的直觉思考过去发生的事情,对事物作出判断,建构有关生活和世界的故事细节和框架。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的框架变得更加微妙和复杂。因为输入刺激很少会完全适合一个已经存在的心理范畴,所以更高级的分类范畴变得必要。当人们认识到新信息与先前范畴不完全匹配时,就会尝试选择新的模式,通常会形成更多的抽象概念。
从修辞的认知角度来看,人类思维不是通过信息处理而发展,就像计算机模型显示的那样,而是人类思考者和世界之间更复杂的直接互动的递归方式。通过递归方式,每个思考者在范畴和个别实例之间反复对比、思考,思维的主要过程成为一种以外向对话为模式的内部论证形式。按照这种观点,思维遵循普罗泰戈拉的指引,每一个问题至少有两个相反的答案。①对修辞学家来讲,这些修辞活动只能在个性化的语境中被理解。据此,重要的修辞行为可以看作是证明某种立场的正当性,对另一个立场进行批评。
用认知科学“人类思维主要是分类问题”的这种观点对修辞学进行深入研究,就会发现修辞学重视类推和分类的能力,区分和具体化的能力。如果人们要进行争论,这两种策略都很重要。一方面,认知社会心理学家建议,人们需要进行分类达到简化认知的目的;另一方面,修辞学认为,人们需要能够对认知对象进行区分和具体化,以实现对个别情境的复杂情况进行管理的目的。②
就修辞的说服性而言,严格意义上的说服是一种影响他人的方式,既不操纵也不迎合。要真正说服人们,就必须促使听众根据演讲人所说的观点改变自己的信仰和愿望。虽然人们被说服,但我们承认被说服和被灌输或被洗脑之间的区别,不同之处在于我们被说服时,保留了主动独立性。⑧
说话人试图就某件事说服听众时,如果通过利用和重组听众的思维模式和情感,借助他们的认知能力对自己所说的事物做出反应,就是在利用听众的判断能力。由于判断与评议紧密联系在一起,说服的做法也是如此。判断力源自并且利用了全部的情感、性情和隐性知识,因此,一个有说服力的说话人往往借助于激情、意象以及理性进行判断。①
判断力是利用感知、激情和理性来决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想什么和做什么的能力,这是各种感官印象、理性记忆以某种方式结合在一起,多元观点进入一个活跃的头脑的能力。说话人使用各种意象、隐喻和明喻,就能激起被说服者的强烈感情,如愤怒、感激或嫉妒。这些吸引力并不总是被认为试图影响判断力,相反,它们是能让判断力发挥作用的合法手段。②
法律说服的场景是论证的语境。法律争议发生的范围,不仅包括“哪里”,而且与“谁”和“什么时候”有关。因此,法律话语中谈论场景时,包括听众和时机。研究表明,法官与其他人一样,被许多影响因素左右。法官说服案件当事人时,如果他对许多潜在的态度和信念比较敏感,把当事人对理性、情感和价值观的诉求混合在一起,说服可能更有实效。③
在这个意义上,法官的说服是一种试图改变听众的想法或行为,或者强化听众已经普遍接受的信念的所有语言行为。法官的说服不容易辨认,因为有效的说服并不总是以明确的方式进行。④说服隐含在法律专业知识的表现形式和演绎的有效方法之中,明显存在于知识程式化的表达中。作为主导话语交际过程的法律专业人士在面对和试图说服当事人、公众支持或改变自己的观点或态度时,这类语言行为的主要目的显然是强化听众的思维,特别是改变二级听众,即非专业人士的信仰或思维。⑤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