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汇编(东南亚卷)(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译丛)》:
2.制定、评价、批准和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规划的机构应当编制、评价、批准和通过调整后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规划。
3.调整后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批准顺序和程序符合第3条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规划编制、评审和批准程序的规定,以及本法令第4条和第5条。
4.加强生物多样性总体规划调整的宣传保护工作。
第7条保护区划分标准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和景观保护区是符合《生物多样性法》第17条、第18条第2款、第19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规定的主要标准的保护区。
2.省级自然保护区是符合下列主要标准的保护区:
(1)具有对当地生态系统重要的、特定的或代表该地区生态系统的自然生态系统的;
(2)具有科研、教育、旅游、疗养等特殊的生态环境价值。
3.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区是指符合以下主要标准的保护区:
(1)是禁止在自然中开发的物种名录上的野生物种的永久性或季节性栖息地,或者是迁徙物种繁殖或庇护所;
(2)具有科研、教育、旅游、疗养等特殊的生态环境价值。
4.省级景观保护区是指符合以下主要标准的保护区:
(1)具有景观和独特的自然风光,但不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准的;
(2)具有科研、教育、旅游、疗养等特殊的生态环境价值。
5.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协调,发布联合通知,具体指导确定具有国际、国家和地方重要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特定于或代表当地的自然生态系统;景观,独特的自然美景;以及科学研究、教育、旅游和疗养的特殊生态和环境价值。
第8条负责制定和评估国家级保护区建设项目
1.制定国家级保护区建设项目的职责如下:
(1)省级人民委员会在所管理的地方内,制定建立国家级保护区的项目;
(2)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主要负责并协调有关省级人民委员会,制定在2个以上省和(或)直辖市的特殊用途林或海域建立国家级保护区的项目;
(3)自然资源和环境部主要负责并协调有关省级人民委员会制定国家级湿地保护区建设项目,石灰岩山脉和未利用土地区域以及位于2个或更多省份和/或直辖市混合生态系统的区域,在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除外。
2.省级人民委员会应设立部门间委员会,对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保护区建设项目进行评估。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应设立部门间委员会,对本条第1款(2)项和(3)项规定的保护区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3.部门间评估委员会至少由7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1)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保护区建设项目评估委员会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规划和投资部、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科学技术部、文化、体育和旅游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一名部门级代表和生物多样性专家组成;
(2)本条第1款(3)项规定的保护区建设项目评估委员会由主席(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负责人)和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科学技术部、文化、体育和旅游等部门的部长级代表组成,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地省级人民委员会代表和生物多样性专家。
4.保护区建设项目的评估包括:
(1)对建立保护区的标准的满意程度;
(2)保护区及其功能区和缓冲区的地理位置、边界和面积;
(3)恢复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的项目;
(4)保护区管理条例;以及项目评估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5.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向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提交在其管理的地区内设立国家级保护区的项目档案,以征求官方书面意见,然后提交总理决定。
第9条保护区管理责任
1.省级人民委员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
2.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管理位于2个或更多省份和/或直辖市的陆地特殊用途林和海域国家级保护区。
3.自然资源环境部对位于2个或更多省份和/或直辖市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石灰岩山地和未利用土地和区域混合生态系统区域进行管理,但本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
第10条依法生活在保护区的家庭和个人的权利和责任
1.依法居住在保护区的家庭和个人,是指根据《土地法》享有住宅用地合法使用权的家庭和个人;
2.合法居住在保护区的家庭和个人享有《生物多样性法》第30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优先开发土地、水面和森林,用于农业种植、水产养殖和法律禁止的其他用途:
(2)优先制定项目,开发保护区,以提供生态旅游和其他不违反法律的服务;
(3)在保护区就业和管理方面享有优先权;
(4)从旅游服务的商业提供中获得利益。开发资源、保护区支助项目、在保护区获得遗传资源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利益;
(5)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法》保护森林。
第11条生物多样性法生效前建立的保护区改造
1.自然资源环境部承担主要责任,并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协调,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生物多样性法》生效日前设立的保护区审查工作。
2.检查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法》规定的保护区主要标准,制定改造不符合主要标准的保护区项目。
3.制定保护区改造项目职责如下:
(1)省级人民委员会对其管理地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查,评价并制定改造项目;
(2)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对其进行调查,并评估制定项目,改造位于2个或更多省份和/或直辖市的特殊用途林和海域国家级保护区:
(3)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对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石灰岩山地和未利用土地区域以及位于2个或更多省份和/或直辖市的混合生态系统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和制定改造项目,本条第3款第(2)项规定的除外。
4.负责制定本法案第3条规定的保护区改造项目的机构应建议总理决定保护区改造。
第12条优先保护物种清单中濒危珍稀物种的认定标准
1.野生动植物种类;优先保护的濒危珍稀物种(以下统称为优先保护物种)名单上的植物品种、牲畜品种、微生物和真菌符合以下标准:
(1)面临灭绝危险的;
(2)特有的或具有特殊的科学、生态、景观、环境或文化历史价值的。
2.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及文化、体育和旅游部协调,发布联合通知,具体指导确定具有特殊科学、生态、景观、环境和文化历史价值的物种。
第13条优先保护和管理物种的制度
1.优先保护物种的检查、清查和评估如下:
(1)每五年对重点保护的物种进行一次调查、数量核实和生境评价,采取适当的保护方案;
(2)划分并制定项目,为优先保护物种的永久性或季节性自然栖息地建立保护区。
2.优先保护物种的档案汇编如下:
(1)为优先保护的每种物种编制一份单独的档案,说明数量、分布、栖息地状况、灭绝威胁以及与该物种保护相关的其他细节;
(2)根据实际调查统计,每五年更新一次重点保护物种的档案;
(3)编制3套优先保护物种档案,提交给直接保护物种的机构、管理物种的部门及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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