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缔结COP3的京都议定书之后,为了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不给后代留下负面遗产,共同认识到有必要形成低碳社会。但是在怎样的框架会既公平又有效率,为形成这些需要怎样的法政策和法理论,在不同的位置上有不同的观点。如果根据理论的实践阶段就会成为政治上的问题,需要调整其利益调整的程序。在理论和实践的两个方面上,有必要建立跨越两方面的共创体制。地球变暖问题的本质在于能源问题,也是南北问题。在缺乏资源的日本,作为相当于国产能源的核能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在国内遵守温度上升为2℃以下的COP的目标,对于形成低碳社会的契机在哪里,以规制缓和为背景的电力行业部门的核能与可再生能源的未来结构为理念,从租税法、竞争法、行政法、环境法的论点来议论。作为结论,一方面探讨了国内能源的低碳化;另一方面作为国际框架的形成,探讨了不可缺乏引进国际性的国际延滞税、地球环境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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