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合理许可费赔偿制度研究》:
(二)专利许可的类型
专利许可合同,如以专利许可的属性分类,可分为“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独占许可的排他性很强,一般认为其地位保障方面等同于权利人,独占许可在许可范围方面可以排除专利权人。
按照专利许可中被许可专利数量多少分类,可以分为个别专利许可和概括性许可。当个别许可交易成本高时,尤其在现代高科技产业中,个别许可的代价高昂,专利权人常以概括性许可进行许可交易。概括性许可从市场实际需要出发,当众多权利使交易复杂化,大多数使用者期望有迅速而代价低的方式使用权利人的专利,权利人也希望有足以信赖的方式收集有关使用其专利的信息。此制度除了着眼于被许可人一次实施多数被许可的专利,更在于防止权利被侵害的保障。通过一次性的概括许可,而不是烦琐的个别许可,许可人可以排除对特定对象的严密侵权监督,许可人会降低成本。
从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再次许可他人的角度分类,可以分为主许可和再许可。再许可的交易安排,法律观念上类似于不动产租赁合同的次出租,非经原专利权人的同意,被许可人无权将被许可的专利再次许可给他人实施。专利权人如同意被许可人进行再许可,通常会要求被许可人披露再许可人的身份等信息,并由被许可人负担报告统计制造、使用、销售被许可产品数量的义务。
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关联关系角度分类,可以分为交叉许可和回馈许可。交叉许可是指两人以上的专利权人通过合同将专利许可于对方,亦即专利权人就其专利彼此相互许可。交叉许可往往可以整合必要技术,解决专利权人互相妨碍对方市场专利布局的困境,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高昂侵权诉讼成本等而促进竞争。交叉许可的交易安排,可以达成专利人相互抵消许可费的支出或一方减少支付许可费的效果,企业间因专利纠纷最后以交叉许可相互授权和解,是实务中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回馈许可指按许可合同规定,被许可人将基于被许可技术所衍生的改良技术回授予原专利许可人。回馈许可如果是非独占许可常有利于竞争,是许可当事人间共同分担风险,并鼓励被许可人基于许可技术继续创新,可谓是同时促进创新和基于创新的再创新。回馈许可是许可人避免被排除于使用基于其技术所为改进技术的必要手段,消除了专利权人不愿许可的顾虑。非独占回馈许可,因使从事技术改进者保留将改良技术自由许可他人的空间,故较少有阻碍竞争的情形。但回馈许可如造成实质上降低被许可人从事研发动机并限制创新市场的竞争,则有垄断之嫌。
此外还有专利联合的形式,专利联合又称专利池,多数专利许可人间经由约定,将其专利委托一专利权人或独立组织将所联合的专利许可他人。专利联合可分为开放式的联合和封闭式的联合。前者指任何厂商都可以自由加入,后者则指非自由开放于任何厂商的专利联合。
封闭式的联合未必必然违法,只有具有支配市场力量的企业凭借专利联合排除他人参与时可能有碍竞争。专利联合成员间贡献与专利池的专利,需大部分是互补性的专利,且联合成员间须有保密机制,以防处于竞争关系的专利权人间交换敏感的商业资讯。联合成员需自由开发竞争产品并建立新技术规格,不得为许可产品的垂直价格约定,并得单独就其自己拥有的专利进行许可。
(三)影响专利许可费的因素及收费方式
专利许可合同属于私法契约,专利许可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在合同自由的架构下,双方就决定授权许可的专利价值的估算以及未来市场获利的预先分配合意。
专利许可费是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专利许可费的高低常反映出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及市场竞争的状况,它一般要低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所获得利润,被许可人在支付许可费后有获利的空间是谋求专利许可的动力。专利许可费不仅于专利许可合同谈判时重要,于技术转移时也为专利技术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专利权人无法证明因侵权行为所受事实损害时,法院判决侵权人损害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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