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录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2022年版法律法规全书系列梳理和收录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答复,这是继首创赠送全书电子版目录后,又一对读者的“良苦用心”。
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有多重要?
近年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深入展开,成效显著,越来越受社会关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内容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在为国家发展建设、人民幸福感提升等方面建言献策,且许多建议在聚焦和回应社会热点问题,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反映立法的方向、推动立法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效用。
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为例,自然资源部在针对该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不断探索法律法规专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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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对时效并修订,新法及时更新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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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本书目录电子版,与纸书配套,立体化、电子化使用,便于检索、快速定位;实现将本书装进电脑,随时随地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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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丛书独具多重价值
1. 文本权威,内容全面。本丛书涵盖分册领域相关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示范文本;丛书梳理和收录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答复;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
2. 查找方便,附录实用。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时,本书采用可平摊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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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涵盖知识产权相关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示范文本,梳理和收录人大代表建议的重要答复;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
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确保内容准确。
修 订 说 明
本书自出版以来,深受广大读者喜爱。此次修订再版,在保持上一版分类及文件排列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了相应地增删和修订。情况如下:
一、新增的文件: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新增案例: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表演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020年12月26日)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2021年9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18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2018年5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2020年10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1年9月24日)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
(2021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1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2009年6月26日)
·典型案例·
1.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6.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7.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8.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9.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二、著 作 权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年1月30日)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2020年11月29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7日)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年11月25日)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9年5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
(2020年11月16日)
(二)计算机软件及网络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2月4日)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2005年4月29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2002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2010年11月25日)
(三) 著作权报酬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2014年9月23日)
关于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公告
(2011年10月27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11年1月8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
(2003年3月14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3日)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94年10月7日)
(四) 邻接权
出版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2019年10月25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10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12月17日)
·文书范本·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典型案例·
1.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陆道龙诉陆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3.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4.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5.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6.浙江张大伟、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
7.北京赵春广等七人侵犯著作权、窝藏案
8.上海李海雁侵犯著作权案
9.广东龙小卫等侵犯著作权案
10.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丽泉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11.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抗诉案
12.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3.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14.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三、专利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年1月9日)
国防专利条例
(2004年9月17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2021年11月15日)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2021年5月24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7日)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2016年7月27日)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2012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二)专利申请与代理
专利代理条例
(2018年11月6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
(2021年3月11日)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8月30日)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2019年4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7年2月28日)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2015年1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2010年8月26日)
(三)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12年3月15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2011年6月27日)
(四)专利侵权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2021年5月26日)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
(2021年7月5日)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7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7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
(五)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2015年5月29日)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10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的通知
(2020年7月13日)
·文书范本·
1.发明专利请求书
2.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3.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试用)
·典型案例·
1.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及第三人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4.曹忠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精凯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5.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6.罗世凯与斯特普尔斯公司、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7.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8.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0.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11.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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