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整部 《民法典》,故意和过失不仅体现在行为人行为之 中,也体现在受害人主观意志之内。从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功 能角度而言,在侵权责任成立阶段区分故意和过失并无实质意 义,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侵权责任承担阶段,故意和过 失对此影响甚大。 1. 故意和过失对免责事由有一定的影响,该法第1174条规 定受害人故意行为人免责,而第1173条规定受害人与有过失, 可以减轻行为人责任。再如,有的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是受害 人故意,例如第1238、1239条,而有的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重 大过失,例如第1245条。 2. 惩罚性 赔 偿 要 求 行 为 人 主 观 要 件 为 故 意,例 如 该 法 第 1207条立法表达上使用 “明知”二字。《民法典》不仅规范了过 错责任一般条款,也规定了过错责任的特殊类型,例如第1194 条、第1195条等。由此可见,该法不仅是权利救济法,也是行 为规范法,它指引着人们正当行为,如 小 心 驾 驶、谨 慎 诊 疗。 所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5章和第6章专门规定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是医疗损害责任一章,除归责 原则条文外,又规范了若干规范指引性条文,以此指导人们规 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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