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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债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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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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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4569907
  • 作      者:
    杜麒麟
  • 出 版 社 :
    郑州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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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杜麒麟,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2001-2005年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民商法)硕士、法学(民商法)博士学位。现在郑州大学法学院任教,从事民商法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主要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民法分论》《民事案例研习》《民法学实务问题研究》等课程。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的审判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并担任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专家咨询组成员、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等学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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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例解债与合同法》以法学本科专业基础课程《民法分论》中“债与合同法”部分的主要知识点为研究对象,以阐释债法与合同法原理为主要目的,大量吸收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新经验,借鉴了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中的有益成分,对于法学本科生训练法律思维、掌握法学原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启发及引导作用。
  《例解债与合同法》主要分为债法总论和合同法总论两大部分:在债法总论部分,主要分为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六个部分;在合同法总论部分,主要分为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六个部分。
  《例解债与合同法》基本覆盖了“马工程重点教材”中“债与合同法”部分的主要知识点,是对该部分知识点的案例阐释。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知识点、适用例举、简要解析的体例,既突出强调对知识点和典型案例本身的关注,也强调对相关知识点所涉及的学术争鸣做出回应,旨在为读者掌握债法与合同法原理及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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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例解债与合同法》:
  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
  1996年9月13日,云南京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正公司”)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向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环城西路支行(以下简称“环西建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云南英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贸公司”)和台湾珑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艺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云南天元国际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共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京正公司仅支付了至1998年3月21日止的利息。环西建行起诉,要求京正公司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和1998年3月22日以后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环西建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并要求英贸公司、烟草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确认环西建行已在京正公司破产程序中以债权人身份受偿61.8万元,判决英贸公司、烟草公司清偿环西建行未受偿部分的借款本金938。2万元和相应的利息,以及环西建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英贸公司已按判决承担了保证责任,共支付借款本息和其他费用计5912286元。英贸公司遂诉至法院,以珑艺公司下落不明,现有的三个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各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为由,请求判令天元公司支付英贸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1970762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一直到天元公司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环西建行均未要求天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天元公司的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一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后,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能否向其行使追偿权?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被选择的任何一个保证人都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放弃要求一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免除这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因追偿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固然与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因追偿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必须建立在保证合同法律关系有效的基础上。当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免除,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失效时,追偿和被追偿的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天元公司的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其对债权人已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也就不应当被追偿,英贸公司不应再向天元公司主张行使追偿权。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分别为债务人京正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是保证人自愿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进行担保。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英贸公司现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并未超出其设定保证时自愿担保的范围,故不存在不公平之说。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英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英贸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保证追偿权是否成立的问题。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虽然在以这种方式设定保证时就知道,如果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自己有可能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他更知道,一般情况下,自己是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着保证责任。虽然形式上可能先由自己清偿全部债务,但他可以通过追偿将他代付的其他保证人的份额弥补回来。只有在其他保证人都无法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他才可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风险。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英贸公司现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并未超出其自愿担保的范围,故不存在不公平之说,是认识错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由于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入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对那些未被选择承担责任的共同保证人来说,债权人向保证人中任何一入主张权利的行为,应当视为债权人已向其主张了权利。在环西建行诉京正公司、烟草公司和英贸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债权人环西建行虽然起诉的是烟草公司和英贸公司,但其起诉的效力自然及于天元公司。不能因环西建行未起诉天元公司,就认为天元公司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英贸公司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天元公司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二、关于追偿份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涉及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有烟草公司、珑艺公司和上诉人英贸公司以及被上诉人天元公司四家。这四家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应当平均分担。鉴于作为本案共同保证人之一的珑艺公司,目前虽无证据证明其下落不明,但其到案承担保证责任确实存在着实际困难。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将珑艺公司寻找到案,令其承担保证责任,是所有保证人的共同义务。如果珑艺公司不能到案承担保证责任,其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就成为全体保证人共同的风险,此风险不能由英贸公司一家承担。因此在珑艺公司不能到案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珑艺公司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应由现有的三家保证人分担。所以,英贸公司有权向天元公司追偿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份额。综上所述,改判天元公司向英贸公司清偿其应承担的保证份额计19707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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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债法总论的例解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债的内容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的类型
第二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原则
第二节 债的履行规则
第三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四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定金
第五章 债的移转
第一节 债权让与
第二节 债务承担
第三节 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清偿
第二节 抵销
第三节 提存
第四节 免除
第五节 混同

第二编 合同法总论的例解
第七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内涵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八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特殊程式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九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二节 无效合同
第三节 可撤销合同
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
第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节 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节 不安抗辩权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解除
第三节 解除权的行使与法律效力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形态
第三节 强制实际履行责任
第四节 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节 支付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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