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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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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6227886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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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个人信息保护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编写组成员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编辑人员组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2月,原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现为上市公司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单位,是“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社自成立以来,坚持“立足人大工作,服务民主法制”的出版宗旨,为宣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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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心非常直接非常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
  《个人信息保护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以保护个人信息、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为宗旨,收录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如《数据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使读者能够了解个人信息相关法律规定,维护个人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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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个人信息保护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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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部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部分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第五部分 部门规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节录)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节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节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部分 规范性文件
第七部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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