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则解析 (1) 关于《专利法》第25 条第1 款第(二) 项和《专利法》第2 条第2款的适用 对于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解决方案, 上述修订内容明确了针对这类申请的客体相关法律条款的审查顺序。具体而言, 对于抽象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构成的解决方案, 属于《专利法》第25 条第1 款第(二) 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解决方案中记载了技术特征, 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满足《专利法》第2 条第2 款的要求。当满足《专利法》第2 条第2 款规定的技术三要素(即, 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时, 即便方案中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那么该解决方案也可以构成技术方案。也就是说, 此次修订表明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也有可能构成技术手段。 (2) 明确了改进在算法的相关申请的客体审查基准 对于改进在于算法的相关申请, 如果要构成专利保护客体, 首先需要结合技术领域, 例如, “权利要求中涉及算法的各个步骤体现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 或者该解决方案“处理的数据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 算法的执行能直接体现出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过程, 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如果不能直接判断出该算法结合的领域是否为技术领域, 那么需要判断该算法是否有具体的应用领域, 并进一步判断在将该算法应用于该领域时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算法特征与应用领域的这种“结合” 应该认为是一种“紧耦合” 的呈现方式, 即, 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中应体现出算法各步骤与要解决该应用领域的技术问题有何关联, 而不能仅在申请文件中笼统提及本申请可以应用于例如人脸识别、故障检测等领域, 也不能仅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体现出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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