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主义期待取向下的常人法官角色
与剑和天平同出没的正义女神代表着西方神话传说中的对法官角色想象,而从传说到真实,以英美法系法治先发国家为典型代表的西方国家对法官角色的塑造走的却是一条世俗化、常人化的路径。①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些伟大的法官比如英国的科克、美国的霍姆斯,不管他们的执业史上有过多少辉煌,总体上他们还是人,只不过异于普通人而已。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史上没有留下多少伟大法官的名字,作为文官的法官们的形象就更是普通人了。常人法官的角色塑造,其背后的理念基础是职业主义的,运用的是职业标准。职业主义理念的典型特征是追求行业的专业性、自治性和公共性,②以此为价值导向,法官的角色规范和要求必然是司法职业技能和司法职业伦理,而不怎么涉及法律职业以外的标准。因此,政治上、道德上的意识形态考量较少。进一步讲,比较西方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的法官角色塑造,我们会发现,同样是常人,其风格与内涵又存在差异。比较法学者梅利曼先生的概括基本上可以描绘出两大法系国家法官常人角色差异的文化轮廓。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是有修养的人,有着父亲般的严慈,一些伟大的名字都是属于法官的,整个法系的形成和发展端赖于他们的贡献;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并不是有修养的伟人,也缺乏父亲般的权威,伟大的名字是属于立法者们的,而法官们的基本形象是执行立法且无多少创造性的文官而已。①只有深入两大法系国家的法文化传统,我们才能找到这种差异的根由。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是法官的法,法官在法的创造与适用中均担当着重要的角色,甚至享有对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审查权力。在来源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遴选与任用较为严格,法官主要来源于律师,被任命或推选为法官是一名律师人生中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而一旦出任法官便会拥有较高的声望和优厚的待遇,如果有幸出任最高法院或联邦法院的法官,那么,他的名字就会彪炳史册。相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是法学家的法,是立法者的法,法官的主要功能在于严格适用法律,法官造法与大陆法系的法文化源头和本性存在排斥性,普通法院法官对立法和行政的审查权力也受到根本性反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整体上是文官性质的,法官是法科毕业生们均可谋求的职业之一,法官职业有一个等级式的晋升制度,从基层法院法官到较高级别的法官。“高级法院的法官受到也应该受到社会的尊敬的,然而,这种尊敬与在其他文官系统中的高级官员所获得的尊敬并无二致。”②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械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是机械性的”③。判例法传统与制定法传统、司法中心主义与立法中心主义等,正是由于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及其所制约的不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角色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角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风格。
就非职业法官的角色来讲,常人法官的故事需要换一种说法。如果说职业法官的常人角色主要是作为法律人或裁判者的常人,那么非职业法官的常人角色就涂抹上了更多道德的、政治的色彩,体现出法律期待和意识形态期待的结合。纵观西方主流国家的非职业法官制度,不管是陪审制度还是治安法官制度,不管是陪审员还是治安法官,其角色期待是双重甚至是多重的。其中,法律角色期待必不可少,但是有时这一定位并非是主导性的;除法律角色期待之外,政治或道德角色期待同样必不可少,而且有时甚至是主导性的定位,这一角色期待的主要目的在于发挥非职业法官在疏通司法与社会关系上的优势。治安法官制度是一种代表性的非职业法官制度,该制度起源于英国,适用于英、美、澳大利亚、瑞士等国。“治安法官作为英国古老的司法传统或许是展现英格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特色的一个最佳'场景'。”①与职业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治安法官的平民化、大众化,治安法官的典型特点就是业余性和义务性,业余性是指其无正规法律训练,端赖其经验、声望;义务性是指其一旦委任必须履职,没有薪水而只有少量津贴,②尽管现代英国出现了领薪治安法官,但与荣誉治安法官相比,其数量较少。治安法官虽授权于中央但来自地方,代表地方利益,通晓地方人情风俗,容易得到地方民众的信任。治安法官一般是地方上家资殷实而又品行良好的乡绅,珍惜自己的荣誉,而不会贪恋司法权力或制造司法腐败,从而为公正司法和权威司法奠定人格或德性的基础。治安法官不仅具备了公正司法的个人基础,还为司法效率的提升作出了突出的贡献。③治安法官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效率原则,财政投入少、管辖范围广、适用程序简易,是有效率甚至是高效率的司法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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