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法学(2019年第1卷·总第7卷)》:
(一)传统意义上的身份证件
关于在法条中表述的四种身份证件,即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已经有颇多探讨,本文便不再赘述,而除了这四种身份证件,还有很多类型的身份证件也和其相似,因而是否属于“等”的范畴便需要探讨。对于身份证件的判断,现阶段有两种判定模式,即实质要件判断和形式要件判断。实质要件的判断依据是身份证件所保护的法益,只有法益相同才能认定为属于身份证件。法条列举的四种身份证件所保护的法益都是国家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即本罪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而不只是为了保护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利益(2),也不是为了保护社会管理秩序。重视秩序价值会对身份证件本身的权利价值造成一定程度的忽视,这种负有权力管理色彩的居民身份证制度在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弊端,因而认定其是否属于身份证件的实质标准在于其是否背负公共信用法益。公共信用法益观点的提出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相契合,考虑到身份证件所蕴含的公共信用价值和侵犯身份证件行为导致的可能随之而来的刑罚附随后果,对法益的重视和辨识成为此类型犯罪的辨析基础,这也和张明楷教授“解释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的保护法益,然后在法条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之内进行相应的解释”的观点不谋而合。
形式要件的判断依据是辨析身份证件所具有的共同特征,进行概括类比之后得出以下判断标准:①由权威的制定机关和发证机关发布;②记载有被记载人详细的个人信息或者特定信息;③可在全国范围内通用;④证件本身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和作废方式。除此以外,该证件在其他类型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亦是辅助参考的标准,例如,《铁路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可用于购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临时身份证等;《湖南省旅馆业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管理规定》也将军官证、海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户口簿等都纳人身份证件的范畴,从而提供了侧面印证是否属于身份证件的标准。
典型的列举内容外的身份证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地域用证件,比如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此类身份证件不论是实质要件的保护法益,还是形式要件的各项规定,都符合对身份证件的要求,其主要是由于地域上的差异而导致的某些主体在适用身份证明上的差异,可以视为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的集合,因而其属于《刑法》第280条所规定的刑事处罚的范畴。第二类是特殊身份证明证件,如军官证、海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等,此类证件不应该纳入身份证件的范畴,理由有二:其一,此类身份证件只是特殊主体身份的证明,其并非以社会公共信用的法益为目的颁发的,而是为了维护特殊主体身份所带来的特殊法益而颁发的,因而实质要件不符合;其二,从形式要件上来看,其不一定具有主体的详细信息,并且适用范围并不具有全国性,在主体已有正常的身份证件的前提下,不宜将其认为《刑法》第280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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